109年:藥學六(第1次)
某辦理藥害救濟相關業務人員,無故洩漏受害人罹患愛滋病資訊,致該受害人罹患憂鬱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害人得以憂鬱症病因,申請藥害救濟
B該承 辦人員因業務而洩密,應受廢照廢證處分
C受害人得對該洩密人員提出訴願之行政救濟
D該承 辦人員不得為自己利益而使用愛滋病之資訊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聚焦於《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愛滋條例)與《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愛滋感染者隱私(特種敏感性個資)之保護義務,以及藥害救濟法給付要件範圍。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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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認為「受害人得以憂鬱症病因,申請藥害救濟」。
藥害救濟法僅補償因藥物本身或其適應症外使用而直接導致身體或精神疾病之損害,須符合「用藥與傷害之因果關係」及「用藥當時符合醫學原理」等條件,並經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認定。此處憂鬱症因洩漏個資(非藥物作用)所致,與「藥害」無關,無法由藥害救濟範疇受理 (mohw.gov.tw)。 -
選項B
認為「該承辦人員因業務而洩密,應受廢照廢證處分」。
廢照廢證多適用於持有專門執照之醫師、藥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處理藥害救濟業務之行政人員並不屬須持有專業證照(如醫事、藥事人員),故無所謂「廢照廢證」之問題,僅得受行政懲處或罰鍰。 -
選項C
認為「受害人得對該洩密人員提出訴願之行政救濟」。
訴願是針對「行政機關作成之具體行政處分」提出救濟,本案洩密行為並非機關行為,也非行政處分,受害人可採取刑事告訴或民事求償,並可向機關申訴檢舉,但不適用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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