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藥學六(第2次)
下列何者為藥師法所稱之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A藥師為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調劑
B藥師為癌症病人調劑止痛用麻醉藥品
C臨床藥師為病患自控式麻醉止痛( PCA )使用嗎啡治療流程評估
D醫院管制藥品之管理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專注於《藥師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中所稱「藥事照護相關業務」的範疇與定位。該條款授權執業藥師在執業處所外執行「藥事照護相關業務」,即病人中心的用藥評估、用藥指導、療效監測與與醫師協調等臨床服務,而非傳統純粹的「調劑業務」或「管制藥品管理」。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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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藥師為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調劑
完全屬於「調劑業務」範疇,依《藥師法》第11條第1項第4款在無藥事人員的偏遠地區得執行「調劑業務」,並非「藥事照護相關業務」(6laws.net),故非本題所指。 -
選項B 藥師為癌症病人調劑止痛用麻醉藥品
同樣屬於「調劑業務」──針對特定處方(止痛用麻醉)之配藥工作,依第11條第1項第4款可於特定地點執行,但未涉及臨床療效評估或用藥整合,故不屬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
選項C 臨床藥師為病患自控式麻醉止痛(PCA)使用嗎啡治療流程評估
涵蓋用藥方案之療效監測與流程評估,屬於病人中心的臨床用藥管理服務,如同衛福部推動之「藥事照護服務」中,藥師到府或醫療機構與醫師合作調整多重用藥、監測療效與減少不良反應等內容([mohw.gov.tw](https://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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