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藥學六(第2次)
依藥師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藥師懲戒之敘述,何者錯誤?
A某甲兼領有藥師證書及藥劑生證書,當受懲戒廢止藥師證書時,其藥劑生證書一併廢止
B執業執照之廢止,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C藥師懲戒委員會、藥師懲戒覆審委員之懲戒決議,應送由該管主管機關執行之
D藥師移付懲戒事件,由藥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考查藥師法及相關辦法中,關於藥師懲戒程序、懲戒裁決之執行機關,以及兼領藥師證書與藥劑生證書之懲戒效力規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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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某甲兼領有藥師證書及藥劑生證書,當受懲戒廢止藥師證書時,其藥劑生證書一併廢止」
分析:依《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第14條第1項,藥劑生如有違規情事受撤銷或廢止藥劑生證書處分,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藥劑生證書;其兼領有藥師證書者,一併廢止其藥師證書,反映多重證書持有者之處分會牽動對方證書;同理,若藥師證書受廢止處分,因同屬藥事人員多重身分管理原則,亦應廢止其藥劑生證書,以維護執業資格一致性,故敘述為正確。(lawplayer.com) -
選項B
「執業執照之廢止,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分析:依《藥師法》第25條規定,本法所定之警告、罰鍰、停業、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僅負責撤銷或廢止藥師證書,不包含執業執照之廢止,故本選項錯誤。(presiden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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