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藥學六(第2次)

依藥事法第 102條之規定,澎湖地區無藥事人員執業之醫療偏遠地區由下列何者公告?

A中央健康保險署
B澎湖縣政府
C內政部
D衛生福利部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藥事法》第102條第2項所定,經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二年後,醫師要在「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親自調劑藥品,必須該區域已由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重點在於理解「公告」權責屬於哪一級衛生主管機關。

選項分析

  • 選項A 中央健康保險署
    健保署雖隸屬衛福部,但其職掌是保險給付與藥品給付管理,非法定公告「偏遠地區」之機關,與《藥事法》第102條規定不符。

  • 選項B 澎湖縣政府
    地方縣市政府雖為衛生主管機關,但《藥事法》第102條明訂「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縣(市)政府不得逕行公告;且澎湖縣非直轄市,故不具公告權限。

  • 選項C 內政部
    內政部主管警政、戶政、地方自治等事務,非衛生主管機關,與藥事法之規定無關。

  • 選項D 衛生福利部
    衛福部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負責依《藥事法》第102條第2項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並定期修正及更新,符合條文所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規定 (law.moj.gov.tw)。

答案解析

依《藥事法》第102條第2項:「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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