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區醫院為確保其專科護理師在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時,能符合法規要求並維持高品質的病人照護,下列何者最能展現其精神?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在考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之法規精神,重點在於醫療機構如何透過制度化管理(如成立委員會、制定標準作業程序及核定預立醫療流程)來確保專科護理師在合法範圍內、且具高品質地執行醫療業務。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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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醫院可授權資深專科護理師在緊急情況下,自行決定其可之醫療業務範圍,並於事後24小時內口頭向監督醫師回報」
法規雖允許醫師不必親自在場監督,但專科護理師所執行的醫療業務範圍,必須事先由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委員會訂定並核定;執行後的回報也要求以紙本或電子形式完成核對與紀錄,口頭報告不符規定 (gazette2.nat.gov.tw)。 -
選項B
「醫院應成立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委員會,負責核定專科護理師預立醫療流程內容及標準作業程序」
法規第4條明訂,醫療機構應成立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委員會;第5條又明確規範該委員會須訂定「預立醫療流程內容及標準作業程序」並予以核定,完全符合規範精神 (gazette2.nat.gov.tw)。 -
選項C
「為確保病人安全,所有侵入性醫療業務必須由醫師親自在場監督,專科護理師方能執行」
法規第2條明定「監督時,不以醫師親自在場為必要」,只要依照預立流程與SOP執行即可,並不需醫師在場 (gazette2.nat.gov.tw)。 -
選項D
「監督醫師對於專科護理師執行之所有醫療業務,僅需在病人出院前完成紙本或電子醫囑記錄」
法規第8條要求,不論是預立醫療流程或其他醫療業務,監督醫師均須於24小時內完成核對、簽署及醫囑記錄,並非等到出院前才補做 (gazette2.nat.gov.tw)。
答案解析
依「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醫療機構必須設立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委員會,並由該委員會訂定、核定專科護理師可執行之醫療業務範圍、預立醫療流程內容與標準作業程序,以制度化方式管理與監督,確保作業品質與法規遵循。選項B正是此法規之要旨,其餘選項或與法規規定不符,或未能體現「制度化、程序化」管理精神。
核心知識點
- 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
- 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
- 第2條:監督不以醫師親自在場為必要
- 第4條: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須成立執行醫療業務委員會
- 第5條:委員會須訂定並核定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之SOP及預立醫療流程內容
- 第8條:監督醫師須於24小時內完成核對與電子/紙本醫囑記錄
- 制度化管理:委員會角色、SOP核定、執行後紀錄與品質檢討
臨床重要性
透過委員會制度與標準作業流程的落實,能有效界定專科護理師職權範圍,保障病人安全、促進團隊合作,也避免超出法定範圍執行不當醫療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