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專師通論

依據民國113年修訂之「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中,醫師監督下的定義與內涵,是確保專科護理師在執行醫療業務時具備法定授權依據與臨床安全保障的關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醫師需事先參與並核定預立醫療流程內容
B醫療機構需定期審查流程內容及執行現況
C急救時各種侵入性處置不受此規範
D所謂醫師之監督不以醫師親自在場為必要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113.03.12 修正發布)中,對「醫師監督下執行」的定義與內涵—包含預立醫療流程的制定、核定、醫師與機構的責任,以及監督不以醫師親自到場為必要的精神。

選項分析

  • 選項A
    醫師需事先參與並核定預立醫療流程內容。
    法規第5條第1項第三款規定,委員會須以紙本或電子方式,擬訂預立醫療流程內容及標準作業程序;第5條第2項進一步規定,醫療機構或護理機構應對前項擬訂之預立醫療流程內容及標準作業程序,予以核定。依第4條規定,該委員會成員必須包括醫師,故醫師事先參與並核定預立流程屬法定要求。(s6law.com)

  • 選項B
    醫療機構需定期審查流程內容及執行現況。
    法規第5條第1項第4款明訂,委員會應定期檢討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所執行醫療業務之適當性及品質;此即代表流程內容與執行狀況需定期審查。(s6law.com)

  • 選項C
    急救時各種侵入性處置不受此規範。
    法規全文(第1至第10條)並無任何「急救情境」或「侵入性處置」之例外條款,所有依第6條所列的侵入性醫療處置,無論是否於急救時施行,皆須遵循本辦法所訂之預立流程、醫師監督與紀錄等規定。本選項錯誤。(s6law.com)

  • 選項D
    所謂醫師之監督不以醫師親自在場為必要。
    法規第2條第2項明示:「監督時,不以醫師親自在場為必要。」此為監督定義之重要內涵,選項正確。(s6law.com)

答案解析

選項C「急救時各種侵入性處置不受此規範」為錯誤陳述。本辦法自第2條起即未區分急救與非急救情境,所有第6條所列之非侵入性及侵入性醫療行為,包括在急救時施行之各種侵入性處置,均應依第5條規定之「預立醫療流程」與「醫師監督」機制執行,並完成相關紀錄與核簽程序。法規中無任何緊急例外條款可豁免,故C 選項錯誤。

核心知識點

  • 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授權範疇
  • 「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架構:
    • 第2條:醫師監督定義(指示、指導或督促;不需醫師親自到場)
    • 第4條:醫療/護理機構須成立執行醫療業務委員會,並納入醫師參與
    • 第5條:
      • 預立醫療流程(定義、內容、核定)
      • 定期檢討醫療業務適當性與品質
    • 第6條:可執行之醫療業務範圍(非侵入性與侵入性,後者依附表)
    • 第8條:醫師24小時內核對及簽署醫囑記錄
  • 無急救情境例外:所有已列醫療處置均需遵循本辦法

臨床重要性

明確的監督與流程機制可降低法律風險,保障專科護理師與病人安全;特別在急救等高風險情境下,亦不可跳脫法定監控與核可程序,應事先訂定預立醫療流程,並事後完成醫師核簽,以維護團隊溝通及醫療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