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護理師執業登記於居家護理所,其執行「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之醫療業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聚焦「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中,專科護理師於居家護理所執行預立特定醫療流程時,監督醫師是否需親自到場及簽署的規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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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說居家護理所需成立「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委員會」,並由具有醫師背景的委員擔任召集人。
法規第 4 條明訂,醫療機構須成立「專科護理師作業小組」,由副院長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故並非「委員會」也非由醫師背景的委員召集;家護所亦無「副院長」職級可對應 (mohw.gov.tw)。 -
選項B
執行預立醫療流程後,監督醫師不需到居家護理所,可傳真方式簽署。
法規第 2 條訂義監督不以醫師親自到場為必要,第 7 條亦規定監督醫師得於24 小時內完成書面核簽,並未限制需親自到場簽名,因此監督醫師可採傳真或其他遠距方式簽署 (mohw.gov.tw)。此述最符合規範。 -
選項C
執行之醫療業務經監督醫師同意後即可實施,不須居家護理所核定。
法規第 6 條明確規定:預立特定醫療流程「經醫療機構核定後實施」,未經機構核定不得執行 (mohw.gov.tw)。故此選項錯誤。 -
選項D
執登之居家護理所負責人必須為專科護理師,方可督導其執行業務。
法規並無要求家護所負責人需為專科護理師,且督導原則係由醫師依醫師監督義務執行,與負責人資格無關 (mohw.gov.tw)。
答案解析
「醫師監督」依規定不必親自到場,專科護理師在家護所執行預立特定醫療流程後,監督醫師於24 小時內完成書面核簽即可,因此可利用傳真等遠距方式簽署,不需專程至居家護理所 (mohw.gov.tw)。其他選項或與法規用詞不符、或違背核定流程之規定,均為錯誤敘述。
核心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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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架構:
• 第 2 條「監督」定義及不需醫師親自到場。
• 第 4 條「作業小組」設置對象、名稱及召集人資格。
• 第 5–6 條「預立特定醫療流程」內容範疇及機構核定要求。
• 第 7 條監督醫師於24 小時內書面核簽之時限與方式。 -
重要原則:
• 預立流程須經醫療機構(含居家護理所)核定。
• 醫師監督可遠距方式進行,且簽署不一定需面對面。 -
考試複習重點:
• 熟讀各條文名稱、設置對象與召集人資格差異(作業小組 vs. 委員會)。
• 搞清預立流程之「核定」與「核簽」分際。
• 醫師監督下執行業務中「現場監督」與「遠距監督」的法規依據與時限規定。
臨床重要性
在居家照護實務中,專科護理師得於遠距醫師監督下,迅速依標準作業程序執行預立醫療流程,並於法定時限內完成簽署與紀錄,提升居家醫療服務時效與靈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