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專師通論

專科護理師下班後,在停車場被病人家屬大聲叫住,無端以言語辱罵,並拉扯頭髮拖拉 至路旁,要求跪地道歉。對此暴力事件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此行為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等方法妨礙醫療業務執行,已違反醫療法
B因未於執行醫療業務期間發生,應以刑法公然侮辱和普通傷害罪認之
C刑法之公然侮辱和普通傷害罪,屬告訴乃論,專科護理師需要主動提出告訴認之
D醫療法於強暴、脅迫、恐嚇等暴力行為的刑責規範,高於刑法規範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在考查臺灣《醫療法》對於妨礙醫療業務(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等手段)之行政與刑事規範,與《刑法》對公然侮辱及普通傷害之定罪程序差別。重點包括:醫療法適用範圍(必須於執行醫療業務期間)、相關行政/刑事處罰與《刑法》私人告訴權限。

選項分析

  • 選項A
    「此行為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等方法妨礙醫療業務執行,已違反醫療法」
    《醫療法》第24條及第106條明文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方法,妨礙醫療人員於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惟此處專科護理師當時已下班,並非在「執行醫療業務期間」內,故不適用醫療法之此項規範與處罰 (chshb.gov.tw)。本選項錯誤。

  • 選項B
    「因未於執行醫療業務期間發生,應以刑法公然侮辱和普通傷害罪認之」
    非執行醫療行為時遭受之暴力或侮辱,醫療法保護範圍外,應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及第277條普通傷害罪處理 (law110.com.tw)。本選項正確。

  • 選項C
    「刑法之公然侮辱和普通傷

...(解析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