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專師通論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是針對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之法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由二位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B若病人無法清楚表達意願,須由所有最近親屬同意
C若病人無最近親屬者,照會倫理委員會依病人最大利益作出決定
D若病人已插管並使用呼吸器,須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方可撤除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核「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所規範之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及維生醫療的法定程序,包括末期病人之診斷標準、簽署意願書資格、無法表達意願時親屬代簽流程,以及無親屬時之照會程序等。

選項分析

  • 選項A
    條文載明:「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前項第一款之醫師,應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與選項A完全吻合,為正確答案 (clinic.org.tw)。

  • 選項B
    條文規定,若末期病人「無簽署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且「第三項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得以一人行之;其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依第四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並不須「所有」最近親屬同意,故選項B錯誤 (clinic.org.tw)。

  • 選項C
    條文載明:「無最近親屬者,應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代替之」。此處之「安寧緩和醫療照會」係指與安寧療護團隊或專責單位之諮詢程序,並非一般認知之倫理委員會,故選項

...(解析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