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專師通論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陳先生回南部與家人聚餐,當回到北部工作時身體不適就醫,診斷為新冠肺炎住院治療,疫情調查人員將其個人診斷告知家人、餐廳與公司,該情況是否有不當洩漏病人隱私?而此原因為何?

A有,陳先生可能因病受他人異樣眼光
B有,餐廳因停業消毒,損失嚴重
C沒有,得了新冠肺炎的病人沒有隱私權
D沒有,對社會負有更高責任,疫情調查以阻斷傳播鏈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聚焦在「公共衛生緊急需求下,疾病通報與接觸者追蹤所需之個資揭露」與「病人隱私權保護」的法律衝突與平衡。探討《傳染病防治法》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簡稱特別條例)如何對醫事人員、調查人員處理確診者個人資料設定限制與例外,並如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相互配合,以達成傳染病防治與隱私權保障的雙重目標。

選項分析

  • 選項A
    「有,陳先生可能因病受他人異樣眼光」
    雖然社會歧視(stigma)屬事實風險,但法律上若依《傳染病防治法》及特別條例授權進行疫調,並非「不當洩漏」;且立法者已認定防疫優先於此類隱私顧慮,不適作為違法依據。

  • 選項B
    「有,餐廳因停業消毒,損失嚴重」
    餐廳停業損失是疫情控制必要之社會成本,並非個資洩漏的法律判準。《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規定「政府機關、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者不得洩漏病人姓名、病歷及病史等資料」屬一般原則,但後續又在特別條例等法規訂有例外,故由指揮中心派疫調人員依法通知餐廳屬合法。

  • 選項C
    「沒有,得了新冠肺炎的病人沒有隱私權」
    錯誤。《個人資料保護法》仍保障確診者個資,非全然剝奪;僅在特定法定情形(如傳染病防治)下,得依法蒐集、處理與利用。

  • 選項D
    「沒有,對社會負有更高責任,疫情調查以阻斷傳播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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