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醫學二(2)

有關菸害防制法的敘述,何者最不適當?

A滿十八歲之人,方可吸菸
B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不得吸菸
C菸品容器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的面積
D攜帶已點燃的菸品視同吸菸行為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菸害防制法 (2023年修法重點)

本題考查重點在於**《菸害防制法》於 2023 年(民國 112 年)的大幅度修法內容**。該次修法為歷經 15 年來的重大修正,於 2023 年 3 月 22 日正式施行。醫師國考常針對公共衛生法規的新舊差異進行測驗,考生必須掌握最新的法定年齡、警示圖文面積規定及禁菸場所範圍。

選項分析

  • A. 滿十八歲之人,方可吸菸 (錯誤,為本題答案)

    • 分析:舊法規定的吸菸年齡為 18 歲。但根據 2023 年修正施行之《菸害防制法》第 16 條及第 17 條規定,禁止吸菸之年齡已由未滿 18 歲提高至未滿 20 歲。此外,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 20 歲之人。
    • 法源:《菸害防制法》第 16 條:「未滿二十歲之人及孕婦,不得吸菸。」
  • B. 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不得吸菸 (正確)

    • 分析:為了保護孕婦及幼兒免受二手菸危害,法規明確禁止在這些特定對象在場的室內場所吸菸。
    • 法源:《菸害防制法》第 20 條第 2 項:「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不得吸菸。」
  • C. 菸品容器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的面積 (正確)

    • 分析

...(解析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