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醫學二(1)

有關我國職業病認定的描述,下列何者最不適當?

A職業病的認定以「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正面表列為原則,表中沒有列的疾病,原則上不認定為職業病
B「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表中沒有列的疾病,經醫師認定由工作引起,可以視為職業病而接受勞工保險職 業災害補償
C精神疾病與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者,可以視為職業病而接受勞工保險職業災害補償
D勞工原有高血壓,因短期內過度超時工作而促發腦出血,可以視為職業病而接受勞工保險職業災害補償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台灣職業病認定制度的核心原則,特別是「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正面表列)與「職業病鑑定」機制之間的運作關係。我國目前採取「正面表列為主,鑑定機制為輔」的混合制。

選項分析

  • A. 職業病的認定以「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正面表列為原則,表中沒有列的疾病,原則上不認定為職業病:此描述相對適當(符合制度設計原則)。

    • 我國職業病認定主要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凡是列在表中的疾病,若勞工從事對應的作業,法律上通常會推定其因果關係,認定過程較簡易迅速。
    • 雖然有「擬制(視為)職業病」的機制,但就「原則」而言,未列於表中的疾病確實不具備推定的優勢,被認定為職業病的門檻較高(需經鑑定),故稱「原則上不認定」在法理結構上是描述其作為「例外」的地位。
  • B. 「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表中沒有列的疾病,經醫師認定由工作引起,可以視為職業病而接受勞工保險職業災害補償:此描述最不適當。

    • 理由: 對於非表列的疾病,單憑「臨床醫師的認定」是不足以直接被勞保局視為職業病並發放補償的。
    • 正確流程: 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若勞工罹患的疾病未列於種類表中,必須由勞保局(保險人)審查,通常需提交給「

...(解析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