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專師通論

法律上對於器官捐贈者最近親屬同意器官捐贈之規定順序為

A父母→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兄弟姊妹
B配偶→父母→兄弟姊妹→直系血親卑親屬
C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父母→兄弟姊妹
D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要點在於瞭解我國《人體器官捐贈移植條例》(Human Organ Transplant Act)對於「器官捐贈者死亡後,在其生前未留下明確意願或其意願無法確認時,需由最近親屬書面同意方得摘取器官」之法定親屬同意優先順序規定。

選項分析

  • 選項A「父母→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兄弟姊妹」 法條明訂第一順位為配偶,第二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三順位才是父母,第四順位才是兄弟姊妹。因此將父母排在配偶之前,與法條不符。
  • 選項B「配偶→父母→兄弟姊妹→直系血親卑親屬」 雖然將配偶放在首位正確,但第二順位誤為父母,直系血親卑親屬被排在最後,與法條第二順位應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不符。
  • 選項C「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父母→兄弟姊妹」 將直系血親卑親屬錯誤放於首位,配偶僅排第二,完全顛倒正確優先順序。
  • 選項D「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 完整對應法條中第一至第四順位:第一順位配偶;第二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三順位父母;第四順位兄弟姊妹,與條文完全一致。

答案解析

依據我國《人體器官捐贈移植條例》第8-1條第1項規定,法定親屬同意順序自高至低依序為:

  1. 配偶
  2.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等)
  3. 父母
  4. 兄弟姊妹
    (其後為祖父母、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及第一順位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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