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專師通論(1)

一位30歲男性,重大車禍送入急診,經過CPR搶救並置入氣管內管後,生命徵象穩定, 經兩位專科醫師鑑定為不可逆的腦部損傷及昏迷。個案太太表示先生曾簽署「預立安 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不願CPR、插管和給予急救藥物,並標註在健保 卡內。家屬希望依據「病人自主權利法」撤除氣管內管與呼吸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已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故應尊重他的意願,移除氣 管內管與呼吸器
B根據「病人自主權利法」,已有兩位專科醫師鑑定個案為不可逆的腦部損傷,故可 依預立的同意書,撤除氣管內管與呼吸器
C由於不是患有末期疾病,故不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無法根據之前簽署的文 件拒絕CPR、氣管內管和急救藥物使用
D根據「病人自主權利法」個案符合不可逆的昏迷標準,故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標準,醫療團隊應依個案所簽署的「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內 容給予照護

詳細解析

本題考的觀念是:
1.「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適用對象僅限「末期病人」。
2.「病人自主權利法」(病主法) 的「預立醫療決定」可擴大到五大臨床條件(包含不可逆昏迷),但須事先完成 ACP 並簽署法定格式文件。
3. 兩種文件名稱、啟動條件與法律效力的區別。

【情境重點】
∙ 個案簽署的是「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俗稱安寧意願書),該文件歸屬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 他目前為重大創傷後不可逆腦損傷、昏迷,但並未被判定為「末期病人」。
∙ 因此無法依安寧意願書內容撤除維生醫療;若要依病主法處理,則必須在生前另行簽署「預立醫療決定」。

================================================================ 一、各選項解析
A. 已簽署安寧意願書就可直接撤除?
 錯。在安寧條例下,意願書只有當病人進入「末期」且經兩位專科醫師確認時才生效。此個案非末期,故文件尚未生效。

B. 兩位專科醫師已判定不可逆腦損傷,因此可依預立同意書撤除?
 錯。雖然「不可逆昏迷」是病主法五大條件之一,但病人簽的是安寧條例的意願書,不是病主法的「預立醫療決定」。文件不同,即使兩醫師確診,也無法引用病主法。

C. 不是末期疾病,故不適用安寧條例,無法依先前文件拒絕 CPR、插管及急救藥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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