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專師通論(1)

甲醫院連續多日令乙專科護理師違法超時加班,乙專科護理師無法忍受,於舉證後離 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應經甲醫院准許後始得離職
B乙應十天前預告甲醫院始得離職
C乙無須預告甲醫院即可離職,且甲醫院應給付乙資遣費
D乙無須預告甲醫院即可離職,但甲醫院不用給付乙資遣費

詳細解析

本題考的觀念是:

  1. 勞動基準法第14條─雇主違法時,勞工得隨時終止契約且免預告。
  2. 勞動基準法第17條─非自願離職時雇主須發給資遣費。

【歷史及政策脈絡(2019年)】
2019 年時,醫院護理人員同樣適用《勞動基準法》。對於超時工作,法條早已明定每日總工時不得逾 12 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不得逾 46 小時(工會同意可至 54 小時)。若雇主違反延長工時規定,即屬「違反勞動法令」,勞工在知悉之日起 30 日內可依第14條第1項第1款「雇主違反勞動法令或勞動契約」主張立即終止契約且無須預告。此時係「非自願離職」,因而符合第17條資遣費發放要件。

一、各選項解析
A. 乙應經甲醫院准許後始得離職
 錯誤。第14條為「勞工單方面終止權」,一旦雇主違法,勞工只需自行行使權利,無須雇主同意。

B. 乙應十天前預告甲醫院始得離職
 錯誤。十天預告是第16條針對「在職滿3個月未滿1年自行離職者」的規定;但當雇主違法時,第14條優先適用,免預告。

C. 乙無須預告甲醫院即可離職,且甲醫院應給付乙資遣費
 正確。符合第14條可立即離職;又屬非自願離職,依第17條雇主須於30日內給付資遣費。

D. 乙無須預告甲醫院即可離職,但甲醫院不用給付乙資遣費
 錯誤。離職免預告部分正確,但資遣費仍應給付,否則違反第17條。

二、臨床及管理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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