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醫學四(1)
有關嬰兒腸絞痛診斷,下列何者最不適當?
A發生在小於 5個月的嬰兒
B照顧者的主訴可以當診斷的依據
C病人呈現生長遲滯現象
D臨床診斷標準為嬰兒每天哭鬧時間大於3小時,一星期發生3天以上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嬰兒腸絞痛 (Infantile Colic) 的診斷標準與排除條件。目前臨床上主要依據 Rome IV 標準 或傳統的 Wessel's Criteria (333法則) 進行診斷。核心概念在於腸絞痛是一種「功能性」腸胃障礙,發生在「健康」的嬰兒身上,因此生長遲滯 (Failure to thrive) 是必須排除的警示徵兆 (Red flag),而非診斷依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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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發生在小於 5個月的嬰兒:適當
- 根據最新的 Rome IV 標準,嬰兒腸絞痛的定義為症狀開始與結束均發生在嬰兒 5個月大之前。
- 傳統上腸絞痛多在出生後 2-3 週開始,6 週達高峰,通常在 3-4 個月大時緩解,Rome IV 將年齡上限明確訂為 5 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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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照顧者的主訴可以當診斷的依據:適當
- 腸絞痛屬於功能性疾病,缺乏特異性的實驗室檢查或影像學異常。診斷主要依賴詳細的病史詢問,即照顧者 (Caregiver) 的主訴,描述嬰兒出現無法安撫的哭鬧、躁動或易怒,且無明顯誘發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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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病人呈現生長遲滯現象:最不適當 (正確答案)
- 嬰兒腸絞痛的定義前提是發生在生長發育正常、健康的嬰兒身上。
- 生長遲滯 (Failure to thrive/Growth retardation)、發燒、嘔吐、血便等屬於警示徵兆 (Alarm features)。若嬰兒出現生長遲滯,提示可能存在器質性病變(如胃食道逆流病 GERD、牛奶蛋白過敏、代謝疾病等),應排除單純腸絞痛的診斷並進一步檢查。因此,這不是腸絞痛的診斷依據,反而是排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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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臨床診斷標準為嬰兒每天哭鬧時間大於3小時,一星期發生3天以上:適當
- 此為經典的 Wessel's Criteria (又稱 Rule of Three, 333法則),定義為:每天哭鬧 > 3小時,每週 > 3天,持續 > 3週。
- 雖然 Rome IV 的「臨床診斷標準」為了讓家長能及早獲得醫療協助,不再強制要求「持續3週」這一項,但「每天大於3小時、一週大於3天」仍是臨床判斷與學術定義上描述腸絞痛發作強度的核心標準。
答案解析
答案為 (C)。 嬰兒腸絞痛是「排除診斷」(Diagnosis of exclusion),必須發生在無生長遲滯、無發燒、無具體病理原因的健康嬰兒身上。若病人呈現生長遲滯,則代表有潛在的病理問題,不能診斷為單純的嬰兒腸絞痛。
核心知識點
- 定義 (Rome IV / Wessel's Criteria):
- 年齡:小於 5 個月。
- 特徵:反覆、長時間的哭鬧、躁動或易怒,無法被安撫,且無明顯原因。
- 333法則:一天哭 >3 小時,一週 >3 天,持續 >3 週 (臨床上可不必等滿3週即介入)。
- 排除條件 (Red Flags):
- 診斷前必須排除器質性疾病。
- 警示徵兆:生長遲滯 (Failure to thrive)、發燒、強烈嘔吐 (膽汁性/噴射性)、血便、腹部腫塊、神經發展遲緩。
- 處置原則:
- 主要是安撫與衛教 (Reassurance),告知家長這是良性且會自癒的過程。
- 排除過度餵食或餵食不足,考慮牛奶蛋白過敏 (可嘗試水解蛋白奶粉或母親避免乳製品)。
- 藥物 (如 Probiotics L. reuteri) 證據等級不一,不建議常規使用抗脹氣藥物 (Simethicone 效果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