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專師通論(2)
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依專科護理師之工作性質,專科護理師與醫院雇主所簽訂的勞動契約屬何類型契約?
A不定期契約
B特定性定期契約
C短期性定期契約
D臨時性定期契約
詳細解析
本題考的觀念是:勞動基準法第 9 條對「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的區分,以及如何依工作性質判定專科護理師(Advanced Practice Nurse, APN)與醫院所簽勞動契約之類型。
一、核心概念
- 勞動基準法第 9 條
•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工作 ⇒ 得簽「定期契約」。
• 具有繼續性、經常性之工作 ⇒ 應簽「不定期契約」。 - 專科護理師的工作特徵
• 長期為病人提供臨床照護、處置及相關專業協同醫療服務。
• 與醫院各科室常態性人力編制相連,非專案、非季節性、也非短期替代。
• 因此屬「有繼續性之工作」。
二、選項解析
A. 不定期契約 - 正確
• 符合 APN 工作之持續性與常態性,雇主不應以定期方式規避年資累積、資遣費、預告期等權益。
B. 特定性定期契約 - 錯誤
• 僅適用於完成某一特定計畫或任務即告終止的工作,例如政府補助專案或一次性臨床試驗。APN 的臨床照護並非「計畫結束即解散」。
C. 短期性定期契約 - 錯誤
• 短期性工作常指 6 個月內可完成的替代性或臨時需求,如活動支援、人力缺口彌補。APN 與病房、門診長期照護需求不符。
D. 臨時性定期契約 - 錯誤
• 臨時性工作多為一次性、突發性、且期限極短的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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