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藥學六(第1次)
政府為維護民眾飲食安全,要求所有食品業者均須遵守的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B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
C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文件
D須向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中對於「食品業者」之各項衛生管理義務的適用範圍,特別是區分哪些義務屬於「所有食品業者」的通則性規範,哪些屬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的特定規範。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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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正確。
- 根據《食安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此條文的主詞為「食品業者」,並未設定規模或類別限制,因此適用於所有食品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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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視為正確(基於法條文字)。
- 根據《食安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就法條第一項的文字結構而言,這是對所有食品業者的概括性義務要求。
- 雖然實務上,第 7 條第 2 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業者才需依指引訂定計畫(即一級品管),但在法規結構題中,選項B直接引用第 7 條第 1 項的通則文字,通常被視為對所有業者的基本自主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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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文件:正確。
- 根據《食安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相關文件。」
- 且衛生福利部已公告,自民國 109 年(2020年)1月1日起,規範所有食品業者(不分規模)皆須保存產品來源文件,以利追溯管理。因此此選項適用於所有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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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須向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錯誤。
- 根據《食安法》第 8 條第 3 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
- 與選項 A、B、C 不同,登錄制度(非登不可)在法律條文中明確設有「經公告類別及規模」的前提條件。雖然目前實務上衛福部已公告絕大多數食品業者(包含具稅籍登記、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等)皆需登錄,但在法律邏輯上,若未被列入公告範圍的極少數特定型態或微型業者,則無此法定登錄義務。因此,將「須申請登錄」描述為「所有」業者毫無例外的義務,在法理上是不精確的。
答案解析
本題正確答案為 D。 原因是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條文結構,選項 A(GHP)、B(自主管理計畫)、C(來源文件保存)在各該條文的第一項皆直接規範「食品業者」(即通則適用);唯獨選項 D(登錄始得營業)在第 8 條第 3 項中,明確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為義務主體。因此,敘述 D 忽略了法律上的「公告」前提,是被認定為錯誤的選項。
核心知識點
考生應掌握《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針對不同規模業者的分級管理原則:
- 所有食品業者均須遵守:
- GHP(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 自主管理(含訂定監測計畫之精神)。
- 保存來源文件(溯源管理)。
- 不得製造販售有害、變質食品(第 15 條)。
- 經公告類別及規模之業者才須遵守(通常指具工廠登記或一定資本額以上者):
- 申請登錄始得營業(雖範圍極廣,但法理上仍屬公告制)。
- 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電子申報)。
- 設置實驗室(自主檢驗)。
- 設置衛生管理人員或專門職業人員。
- 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新政策/指引改變
題目標註為「2026年考題」,需注意相關政策趨勢:
- 擴大食安監測計畫範圍:衛福部規劃自 2026年(民國115年) 起,擴大強制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的對象,將納入更多類別的食品工廠(如資本額未達3000萬但有一定規模者)及輸入業者。這強化了選項 B 的實務重要性,但也凸顯了其在「強制執行細節」上是有分級的,不過考題仍以法條通則(第7條第1項)判斷 B 為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