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藥學六(第1次)

依據藥事法,新藥許可證持有人認有藥品專利權,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報者,不包括下列何項發明?

A物質
B組合物或配方
C醫藥用途
D新劑型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考點為《藥事法》第四章之一「西藥之專利連結」(Patent Linkage)制度中,關於應提報之藥品專利權範圍的法定分類。考生需熟記《藥事法》第48條之3所明文列舉的專利發明種類,並能區辨何者不屬於法定提報範圍。

選項分析

根據《藥事法》第48條之3第2項規定:「前項藥品專利權,以下列發明為限:一、物質。二、組合物或配方。三、醫藥用途。」

  • A. 物質 (Substance)正確,屬於提報範圍。指藥品有效成分之化合物本身(包含多形體、晶型等,若有試驗資料證明具相同療效)。
  • B. 組合物或配方 (Composition or Formulation)正確,屬於提報範圍。指藥品之賦形劑、劑型配方比例等組合發明。
  • C. 醫藥用途 (Medical Use)正確,屬於提報範圍。指藥品用於特定適應症之用途發明。
  • D. 新劑型 (New Dosage Form)不包括
    • 法令用語差異:「新劑型」並非《藥事法》第48條之3所列的專利種類法定用語。雖然「新劑型」的技術內容通常會以「組合物或配方」的形式申請專利並被涵蓋在選項B中,但在法律條文的分類上,並無「新劑型」這一獨立項目。
    • 概念混淆:「新劑型」通常是指新藥查驗登記(NDA)的一種審查類別(如《藥事法》第7條提及之新使用途徑或新劑型變更),而非專利連結制度中界定的「發明專利類型」。
    • 排除項目:實務上明確排除提報的專利類型通常包括製造方法(Process)、中間體(Intermediate)、代謝物(Metabolite)及包裝(Packaging)。雖然本題選項D未列出製造方法,但相較於A、B、C皆為法條明文列舉項目,D顯然為非由法條直接規定的選項,故為本題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

依據《藥事法》第48條之3規定,新藥許可證持有人可提報的專利權僅限於物質組合物或配方醫藥用途三類。**「新劑型」**並非該條文列舉之專利種類,故不屬於應提報之項目。答案為 D

核心知識點

  1. 藥品專利連結制度 (Patent Linkage)
    • 法源:《藥事法》第4章之1(第48-3條至48-22條)。
    • 可提報專利種類(Positive List):
      1. 物質 (Substance)
      2. 組合物或配方 (Composition or Formulation)
      3. 醫藥用途 (Medical Use)
    • 不可提報專利種類(Negative List):
      • 製造方法 (Manufacturing Process)
      • 中間體 (Intermediates)
      • 代謝物 (Metabolites)
      • 包裝 (Packaging)
  2. 提報時效:領取藥品許可證之次日起45日內(或專利公告之次日起45日內)。
  3. 制度目的:在學名藥上市審查程序中,釐清潛在的專利侵權爭議,平衡原廠藥專利保護與學名藥及早上市之公眾利益。

臨床/法規重要性

藥師需了解專利連結制度,因其直接影響學名藥(Generic Drugs)的上市時間與健保核價。若原廠藥有登錄專利,學名藥申請人(P4聲明)可能面臨暫停核發許可證及專利侵權訴訟,這會影響醫院進藥時程及藥品供應鏈的選擇。

參考資料

  1. 藥事法 第48-3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西藥專利連結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