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藥學六(第1次)
依據藥師法,醫療機構聘藥師提供藥事服務者,其藥師至少應有多少人具備多少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
A1人、1年
B1人、2年
C2人、各2年
D2人、各1年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點為《藥師法》中對於醫療機構聘請藥師執行調劑業務的資格限制,特別是針對「實際調劑執業經驗」的年資與人數要求。這是保障用藥安全的重要法規門檻,確保醫療機構內至少有一位具備足夠經驗的藥師能把關調劑品質。
選項分析
- A. 1人、1年:錯誤。根據《藥師法》規定,所需的執業經驗年資為「2年」,而非1年。
- B. 1人、2年:正確。依據《藥師法》第20條之1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聘藥師提供藥事服務者,其藥師至少應有一人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此選項完全符合法條敘述。
- C. 2人、各2年:錯誤。法規僅要求「至少一人」具備該資格即可,並非要求兩人。
- D. 2人、各1年:錯誤。法規要求年資為2年,且人數下限為1人。
答案解析
根據 《藥師法》第20條之1 的明文規定:
- 經營藥局者: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藥師,應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
- 醫療機構聘用者(本題考點):醫療機構聘藥師提供藥事服務者,其藥師至少應有一人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
立法目的在於透過資深藥師的經驗來確保調劑作業的正確性與安全性,特別是在新設立或小型的醫療機構(如診所),必須確保團隊中至少有一位經驗豐富的「核心藥師」來指導或負責。因此選項 (B) 1人、2年 為正確答案。
核心知識點
考生應對照記憶《藥師法》中關於「執業經驗」的兩大門檻:
- 藥局負責藥師:必須具備 2年 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藥師法§20-1 I)。
- 醫療機構聘用藥師:團隊中至少 1人 需具備 2年 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藥師法§20-1 II)。
- 實習指導藥師(補充):依據《藥師法施行細則》與教學醫院評鑑標準,通常也要求具備 2年 以上執業經驗才可指導實習生(雖非本題直接考點,但觀念相通,皆強調 "2年" 為成熟藥師的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