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藥學六(第1次)

依藥師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藥師懲戒之方式?

A警告
B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臨床進修
C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D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測驗考生對於《藥師法》中關於「藥師懲戒方式」的法條熟練度。根據《藥師法》第21-1條,法律明確列舉了藥師違反相關規定時,經藥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後可採取的具體懲戒手段及其限制條件(如停業期間)。

選項分析

  • A. 警告
    • 屬實。根據《藥師法》第21-1條第1款,警告為列舉的懲戒方式之一,通常適用於情節較輕微之違規。
  • B. 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臨床進修
    • 屬實。根據《藥師法》第21-1條第2款,「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為法定懲戒方式。此選項將法條中的一部分單獨列出,仍屬正確的懲戒手段。
  • C. 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 非屬實(錯誤選項)。根據《藥師法》第21-1條第3款,正確的規定為「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選項中將停業期間擅自更改為「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
  • D. 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
    • 屬實。同選項B,這屬於《藥師法》第21-1條第2款規定的懲戒內容之一。

答案解析

本題要求選出「非」屬藥師懲戒之方式。 根據《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之方式如下:

  1. 警告。
  2. 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3. 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4. 廢止執業執照。
  5. 廢止藥師證書。

選項 (C) 所述之「停業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與法條規定的「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不符,因此為本題正確答案。

核心知識點

考生應背誦並掌握《藥師法》第21-1條規定的 5種藥師懲戒方式 及其細節:

  1. 輕度:警告。
  2. 教育性質: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3. 限制執業(關鍵數字):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 1個月以上1年以下(注意不是2年)。
  4. 剝奪執業資格:廢止執業執照(針對執業登錄)。
  5. 剝奪專業資格:廢止藥師證書(針對藥師資格本身,最重處分)。

參考資料

  1. 藥師法 第 21-1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