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藥學六(第1次)
藥事法對於偽藥及禁藥之罰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B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C依法查獲供製造、調劑偽藥、禁藥之器材,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D未遂犯不罰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測驗考生對於《藥事法》(Pharmaceutical Affairs Act)中針對偽藥(Counterfeit Drugs)與禁藥(Prohibited Drugs)相關罰則的熟稔度,特別是刑期、罰金上限以及沒收規定與未遂犯的處罰原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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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 分析:正確。
- 根據《藥事法》第 82 條第 1 項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此條文針對源頭(製造、輸入)的處罰最重,罰金上限於近年修法已提高至一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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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分析:正確。
- 根據《藥事法》第 83 條第 1 項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此條文針對流通環節(販賣、供應等)進行處罰,刑度與罰金較製造輸入略低,但仍屬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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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依法查獲供製造、調劑偽藥、禁藥之器材,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分析:正確。
- 根據《藥事法》第 88 條規定:「依本法查獲供製造、調劑偽藥、禁藥之器材,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這是為了徹底根除偽禁藥的製造工具,防止其再次被用於非法用途,屬於「義務沒收」且採「絕對沒收主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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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未遂犯不罰
- 分析:錯誤。
- 根據《藥事法》第 82 條第 4 項(針對製造、輸入)及第 83 條第 4 項(針對販賣、供應等)皆明確規定:「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這意味著,即使製造、輸入或販賣偽藥禁藥的行為尚未完成(例如藥品尚未製造完成、或尚未成功賣出即被查獲),行為人仍需負擔刑事責任。因此「未遂犯不罰」的敘述與法規不符。
答案解析
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選項 A、B、C 皆準確引用《藥事法》第 82、83、88 條之條文內容。唯獨選項 D 聲稱「未遂犯不罰」是錯誤的,因為《藥事法》為了嚴格防制偽禁藥危害國人健康,對於製造、輸入及販賣偽禁藥之行為,皆設有處罰未遂犯的規定(第 82 條第 4 項、第 83 條第 4 項)。故正確答案為 D。
核心知識點
考生應重點複習《藥事法》中關於偽藥、禁藥、劣藥的罰則比較:
- 製造/輸入 (第82條):最重。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處罰未遂犯、過失犯)
- 販賣/供應/調劑/意圖販賣陳列 (第83條):次重。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處罰未遂犯、過失犯)
- 沒收 (第79條、第88條):
- 藥品本身(第79條):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
- 製造器材(第88條):供製造、調劑偽禁藥之器材,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未遂犯:第82條(製造輸入)與第83條(販賣)皆處罰未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