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藥學六(第1次)
有關新藥及學名藥查驗登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查驗登記所應檢附之資料不同
B新成分新藥應檢附安全性及有效性之技術性資料
C所有學名藥皆應執行臨床試驗來驗證安全性及有效性
D新成分新藥應檢附藥理毒理試驗、藥動試驗、臨床試驗等技術性資料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新藥與學名藥查驗登記(NDA vs ANDA) 的核心差異。
- 新藥(New Drug):需證明藥品的安全性與有效性,因此查驗登記時需檢附完整的化學製造管制(CMC)、藥理毒理、藥動學(PK)及第一至三期臨床試驗資料。
- 學名藥(Generic Drug):係指與已核准之原廠藥具同成分、同劑型、同劑量、同療效之製劑。其查驗登記的核心在於證明與原廠藥具有生體相等性(Bioequivalence, BE),藉此橋接引用原廠藥的安全性與有效性數據,而非重新執行驗證療效的臨床試驗。
選項分析
- A. 查驗登記所應檢附之資料不同:正確。
- 新藥需檢附完整的技術性資料(含臨床三期試驗);學名藥則主要檢附CMC資料及生體相等性(BE)試驗報告,兩者要求差異甚大。
- B. 新成分新藥應檢附安全性及有效性之技術性資料:正確。
- 新成分新藥(NCE)無法依賴既有數據,必須提供完整的臨床前及臨床試驗數據來證明其安全性與有效性。
- C. 所有學名藥皆應執行臨床試驗來驗證安全性及有效性:錯誤。
- 理由一(目的不同):學名藥通常執行的是生體相等性試驗(BE study),其目的是證明藥物在人體內的吸收速率與程度與原廠藥一致(證明「相等性」),而非重新驗證藥品本身的「安全性及有效性」。
- 理由二(並非「所有」):根據《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作業準則》,部分學名藥可申請免除生體相等性試驗(Biowaiver),例如:靜脈注射液、成分單純的口服溶液劑、或是符合BCS分類且經核准的速放製劑等。這些藥品完全不需要執行人體試驗。
- D. 新成分新藥應檢附藥理毒理試驗、藥動試驗、臨床試驗等技術性資料:正確。
- 這是新藥查驗登記的標準技術性資料要求(CTD Module 4 & 5)。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C)。學名藥之開發基礎在於原廠藥已證實了成分的安全性與有效性,故學名藥廠無須重複執行大規模的療效驗證臨床試驗(Phase III),僅需執行生體相等性試驗(BE)。此外,並非「所有」學名藥都需執行人體試驗,符合特定條件(如注射劑、口服溶液)者可申請免除(Biowaiver)。
核心知識點
- 新藥 vs 學名藥 查驗登記差異:
- 新藥:需完整毒理、藥理、臨床試驗(Phase I-III),證明Safety & Efficacy。
- 學名藥:需執行生體相等性試驗(BE),證明Equivalence。
- 生體相等性(BE):指二個藥劑相等品,於適當研究設計下,以相同條件、相同劑量給與人體時,具有相同之生體可用率(Bioavailability, BA)(即吸收速率與程度無顯著差異)。
- 免除生體相等性試驗(Biowaiver):
- 常見適用對象:靜脈注射劑(IV)、口服溶液劑(不含影響吸收之賦形劑)、符合BCS高溶解度高滲透率條件的速放口服製劑等。
參考資料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四十條及附件四(學名藥查驗登記應檢附資料)。
- 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作業準則:第八條(免除生體相等性試驗之條件)。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 學名藥查驗登記相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