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藥學六(第1次)

有關藥品查驗登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某藥品曾因藥品療效安全性有關原因被廢止該許可證,日後首家申請相同成分、劑型、劑量之藥品許可證, 得依學名藥規定辦理查驗登記
B同一品名有二種以上劑型者,應分別辦理查驗登記
C不同內容量之乾粉注射劑,除注射液濃度不同者外,得以一案申請
D製藥工廠之劑型,應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藥物製造許可或核定文件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測驗考生對於《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中關於藥品查驗登記申請類別、劑型規定及特殊情況處理的法規熟悉度。特別是針對「廢止許可證後重新申請」的規範,區分「安全性因素」與「非安全性因素」的不同處理方式。

選項分析

  • A. 某藥品曾因藥品療效安全性有關原因被廢止該許可證,日後首家申請相同成分、劑型、劑量之藥品許可證, 得依學名藥規定辦理查驗登記 (錯誤)

    • 理由:根據《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通常為第33條或相關條文規定),若藥品許可證因療效或安全性有關之原因被廢止或註銷,表示該成分或製劑存在安全疑慮,必須重新經過嚴謹的審查。法規明確規定:「如其廢止或註銷之原因與藥品療效安全性有關者,日後首家申請案應依新成分新藥規定辦理查驗登記」。只有當廢止原因與療效安全性無關(例如:廠商自願註銷、未展延等行政因素),日後首家申請案才得依學名藥規定辦理。因此,本選項敘述錯誤。
  • B. 同一品名有二種以上劑型者,應分別辦理查驗登記 (正確)

    • 理由:根據《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規定(通常為第35條),同一品名若有二種以上不同劑型(例如:錠劑與注射劑),因其製程、崩散、吸收等特性不同,應分別申請查驗登記,核發不同的許可證字號。
  • C. 不同內容量之乾粉注射劑,除注射液濃度不同者外,得以一案申請 (正確)

    • 理由:根據《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規定(通常為第35條),對於注射劑的查驗登記,原則上不同濃度或單位含量應分別申請。但針對乾粉注射劑,若僅是內容量(fill volume/pack size)不同(例如:1g/vial 與 2g/vial),且配製後的注射液濃度相同,法規允許得以一案申請(即共用一張許可證或同一申請案處理)。
  • D. 製藥工廠之劑型,應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藥物製造許可或核定文件 (正確)

    • 理由:依據《藥事法》及《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等相關GMP法規,製藥工廠必須通過GMP/PIC/S GMP查核,並取得藥物製造許可(其上會載明核准之劑型,如:無菌注射劑、口服固體製劑等)。未經評鑑通過之劑型,不得申請該劑型之藥品查驗登記。

答案解析

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 選項 (A) 錯誤地將「因安全性廢止」的藥品重新申請歸類為「學名藥」,實際上應視同「新藥」審查,以確保民眾用藥安全。其餘選項皆符合現行法規規定。

核心知識點

  1. 藥品許可證廢止後重申請原則
    • 與安全性/療效有關(如副作用過大):首家重申請 → 依新成分新藥辦理。
    • 與安全性/療效無關(如商業考量):首家重申請 → 得依學名藥辦理。
  2. 一案申請 vs. 分別申請
    • 不同劑型:分別申請。
    • 同一劑型但濃度/含量不同:通常分別申請。
    • 例外:不同內容量之乾粉注射劑(濃度相同時),可一案申請
  3. GMP查核:藥廠必須取得特定「劑型」的製造許可,方可生產與申請該劑型藥品。

參考資料

  1.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33條、第35條等相關條文)
  2.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TFDA) - 藥品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