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藥學六(第1次)
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之規定,有關化粧品廣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應事前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B業者於刊播前應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
C登載宣播內容虛偽誇大,情節重大者,得令其歇業及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D有虛偽或誇大之情事者,應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點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中關於化粧品廣告**的管理規範與罰則。重點在於 2017 年大法官釋字第 744 號解釋後,廣告「事前審查」制度的廢除,以及新法針對虛偽誇大或涉及醫療效能廣告的行政處分與罰則加重。
選項分析
- A 錯誤:應事前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44 號解釋(2017年),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制度違反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已宣告違憲並立即失效。
- 現行《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已廢除廣告事前審查制度,業者刊播前無須申請核准。
- B 錯誤:業者於刊播前應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
- 既然「事前審查」制度已廢除,自然無核准證明文件可繳驗。現行法規改採「事後查核」機制,由主管機關監測市面廣告。
- C 正確:登載宣播內容虛偽誇大,情節重大者,得令其歇業及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20 條**規定:違反第 10 條第 1 項(虛偽誇大)或第 2 項(醫療效能)規定者,除處以罰鍰外,「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歇業及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 一般違規處以罰鍰(虛偽誇大罰 4-20 萬;醫療效能罰 60-500 萬),但針對「情節重大」者,法律確實授權主管機關可處以歇業或廢止登記之重罰。
- D 錯誤:有虛偽或誇大之情事者,應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依據同法第 20 條,化粧品廣告涉及虛偽或誇大,係處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行政罰),並無有期徒刑(刑罰)之規定。
- 即便涉及醫療效能(較嚴重),亦是處 6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仍屬行政罰範圍,非刑事責任。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C)。 現行法規已廢除廣告事前審查(排除 A、B),且廣告違規屬行政罰(排除 D),僅剩 C 選項符合法條中針對「情節重大」違規者的加重處分規定。
核心知識點
- 廣告管理原則:採事後查核制,廢除事前審查(釋字 744 號)。
- 禁止事項:
- 第 10 條第 1 項:不得虛偽或誇大(罰 4-20 萬)。
- 第 10 條第 2 項:不得涉及醫療效能(罰 60-500 萬)。
- 加重處分(情節重大):除罰鍰外,主管機關得令其歇業、廢止登記事項,或不得供應、販賣該違規產品。
- 法律性質:違反廣告規定屬於行政罰(罰鍰、歇業等),非刑罰(徒刑)。
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 10 條、第 20 條)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44 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