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藥學六(第1次)

依據藥害救濟法,藥害救濟之申請人對救濟給付之審定如有不服,可以如何續處?

A至主管機關抗議
B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C依法要求重新審議
D訴訟提告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重點為**《藥害救濟法》之行政救濟程序**。藥害救濟屬於國家對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的社會補償制度(行政處分),因此當申請人對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做出的審定結果不服時,必須依循公法上的行政救濟途徑進行權利主張。

選項分析

  • A. 至主管機關抗議: 這僅是非正式的意見表達,並非法律規定的法定救濟程序,無法產生法律上的撤銷或變更效果。
  • B. 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正確。根據**《藥害救濟法》第20條**規定:「藥害救濟之申請人對救濟給付之審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訴願 (Administrative Appeal):向原行政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或依管轄規定)提出,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 行政訴訟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若對訴願決定仍不服,則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這是行政法上「訴願前置主義」的標準流程。
  • C. 依法要求重新審議: 《藥害救濟法》中並無「申請重新審議」此一法定程序。雖然在實務上,若有新事證,申請人可能有機會請求重新審查,但在法律條文中明確規定的「不服審定」之救濟途徑,是訴願與行政訴訟。
  • D. 訴訟提告: 此選項語意不清。「訴訟」通常指廣義的法院爭訟,包含民事、刑事與行政訴訟。在行政救濟體系中,必須先經過「訴願」程序後,才能提起「行政訴訟」。直接提告(未經訴願)會因程序不合而被駁回(違反訴願前置原則)。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B)

本題直接對應**《藥害救濟法》第20條之條文內容。藥害救濟給付之審定屬於行政機關(衛生福利部)所為之行政處分**。依據我國行政法原理及該法明文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如有不服,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解決,即先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起行政訴訟。

核心知識點

考生應掌握以下《藥害救濟法》關鍵法條與行政救濟概念:

  1. 救濟途徑 (第20條):申請人對審定不服 \rightarrow 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2. 徵收金爭議 (第21條):藥商對徵收金、滯納金或罰鍰不服 \rightarrow 同樣是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3. 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中央主管機關)。
  4. 審議單位: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負責審議,但處分名義人為衛福部)。
  5. 行政救濟流程:行政處分 \rightarrow 訴願 (受理機關通常為衛福部之訴願審議委員會) \rightarrow 行政訴訟 (高等行政法院/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參考資料

  1. 藥害救濟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20條)
  2. 藥害救濟申請流程 - 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