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藥學六(第1次)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醫院醫師於 1月5日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每次開藥30日,總用藥量90日,病人就診當日於醫院第一次領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二次領藥日最早為1月20日
B1月30日可領第二次藥
C第三次領藥最後期限為2月25日
D2月4日可領第三次藥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中關於「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領藥時間規定與日期計算。核心概念包括處方箋的有效期限、每次給藥天數的計算,以及「提前領藥」(前10日)的時間窗口推算。

選項分析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24條規定:「保險對象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者,須俟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十日內,始得憑原處方箋再次調劑。」

題目條件設定:

  • 開立日期(第1次領藥):1月5日
  • 每次給藥:30日
  • 年份:2026年(平年,2月有28天)

時間軸計算:

  1. 第1次領藥(1/5):

    • 用藥期間:1月5日 至 2月3日。
    • 計算:1月有31天,1/5~1/31共27天,需再補3天(2/1~2/3),故第30天為 2月3日(此為上次給藥屆滿日)。
    • 第2次領藥區間:屆滿日(2月3日)前10日內。
    • 日期推算:從2月3日往前推10天(含2月3日),即 1月25日2月3日
  2. 第2次領藥(假設正常銜接,從2/4開始用藥):

    • 用藥期間:2月4日 至 3月5日。
    • 計算:2026年2月有28天。2/4~2/28共25天,需再補5天(3/1~3/5),故第30天為 3月5日
    • 第3次領藥區間:屆滿日(3月5日)前10日內。
    • 日期推算:從3月5日往前推10天(含3月5日),即 2月24日3月5日

逐一檢視選項:

  • (A) 第二次領藥日最早為1月20日

    • 錯誤。根據上述計算,最早領藥日為屆滿前10日,即 1月25日。1月20日過早,不符合規定。
  • (B) 1月30日可領第二次藥

    • 正確。1月30日位於合法領藥區間(1月25日~2月3日)內,因此可以領藥。
  • (C) 第三次領藥最後期限為2月25日

    • 錯誤
      1. 若指「最早可領藥日」,應為2月24日左右。
      2. 若指「處方箋失效的最後期限」,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有效期間通常為自開立日起3個月(約90天),即約至 4月4日 左右。
      3. 2月25日僅是第3次領藥開始後的第2天,絕非最後期限。
  • (D) 2月4日可領第三次藥

    • 錯誤。2月4日是第2次用藥期間的開始日(第1次藥剛吃完)。此時尚未接近第2次用藥屆滿日,無法領取第3次藥物。第3次領藥最早需等到 2月24日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B)。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規定,病患可於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10日內領取下一次藥品。第1次藥品用罄日為2月3日,故第2次領藥的最早日期為1月25日。選項B的1月30日落在此合法區間(1/25-2/3)內,故為正確敘述。

核心知識點

  1. 法規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24條。
  2. 提前領藥規則「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10日內」。實務計算常以「下一次預定開始用藥日 減 10天」或「本次用藥結束日 減 9天」來推算最早領藥日。
  3. 處方箋效期: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有效期間為自處方開立日起算3個月(總給藥量至多90日)。
  4. 日期計算細節:需注意大小月及平/閏年(如本題2026年2月為28天)對天數計算的影響。

參考資料

  1.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相關規定
  2.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