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專師通論

有關執行肌肉注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項技術為護理師之業務範圍,非由專科護理師執行
B肌肉注射為醫療輔助行為,專科護理師可執行
C專科護理師能否執行肌肉注射,法律並無規定,此為模糊地帶
D專科護理師能否執行肌肉注射,由醫院規定

詳細解析

本題考的觀念是:2018 年以前台灣「專科護理師(NP, Nurse Practitioner)執行醫療業務範圍」及「肌肉注射在法規中的定位」。

一、核心概念與時空背景

  1. 肌肉注射 (intramuscular injection, IM) 在台灣屬於「醫療輔助行為」。
  2. 依《醫療法》第11條及《護理人員法》第24條,經醫師指示後,護理人員得執行醫療輔助行為。
  3. 2017 年底《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範圍子法》公布,將 NP 可執行之侵入性與非侵入性處置條列化;常見臨床示例包括置換引流管、表淺傷口處置等,涵蓋「注射」這類侵入性簡易技術。故 2018 年應試時,NP 可依法執行肌肉注射。

二、選項逐一分析
A 此項技術為護理師之業務範圍,非由專科護理師執行
 • 錯誤。護理師本來就可在醫囑下施打 IM,但 NP 身分更高,不可能「不得」執行。
B 肌肉注射為醫療輔助行為,專科護理師可執行
 • 正確。IM injection 屬侵入性但低風險之醫療輔助行為,NP 得依醫師指示或預立流程執行,完全合法。
C 專科護理師能否執行肌肉注射,法律並無規定,此為模糊地帶
 • 錯誤。2017 子法已明訂 NP 得執行侵入性處置「其類型及項目」,臨床普遍將注射視為基本侵入性處置之一,並非模糊。
D 專科護理師能否執行肌肉注射,由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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