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藥學三(第1次)
有關錠劑劑型單元含量均一度測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有一未包衣錠劑,總重為 100毫克,含有主成分 50毫克,可利用重量差異試驗法測試
B有一膜衣錠,總重為 100毫克,含有主成分 30毫克,可利用重量差異試驗法測試
C未包衣錠劑利用重量差異試驗法測試時,應先取錠劑 20錠,分別準確稱定,計算錠劑重量之相對標準偏差
D有一未包衣錠劑,總重為 100毫克,含有主成分 30毫克,可利用含量均一度試驗法測試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測驗考生對於中華藥典(與 USP <905> 調和)中**「錠劑劑型單元含量均一度(Uniformity of Dosage Units)」通則的理解,特別是針對重量差異(Weight Variation)與含量均一度(Content Uniformity)**兩種測試方法的適用條件(25 mg / 25% 規則)以及取樣數量的規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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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選項:正確
- 分析:該未包衣錠劑主成分為 50 mg,且主成分佔比為 。
- 理由:根據中華藥典及 USP <905> 規定,對於未包衣錠劑,若主成分含量 25 mg 且 主成分佔比 25%,可採用「重量差異」法來評估含量均一度。此選項符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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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選項:正確
- 分析:該膜衣錠(Film-coated tablet)主成分為 30 mg,且主成分佔比為 。
- 理由:根據現行藥典(USP <905> / 中華藥典),膜衣錠的適用條件與未包衣錠劑相同。若主成分含量 25 mg 且 主成分佔比 25%,同樣可以採用「重量差異」法。此錠劑符合條件(30 mg > 25 mg 且 30%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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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選項:錯誤
- 分析:選項敘述「應先取錠劑 20 錠...」。
- 理由:這是本題的錯誤選項。
- 在**「單元含量均一度(Uniformity of Dosage Units)」**通則下,不論是採用「含量均一度」法或「重量差異」法,第一階段的檢測數量均為 10 顆(計算 Acceptance Value, AV 值)。
- 取 20 顆進行個別秤重並計算平均重量偏差,是傳統的**「重量差異試驗(Weight Variation Test)」**(如中華藥典一般檢驗法中的重量差異試驗,或 USP <2091>)的操作方式,該試驗主要管控物理重量的一致性,而非「單元含量均一度」所要求的含量一致性推估。
- 題目明確詢問「單元含量均一度測試」,故應遵循取 10 顆計算 AV 值的流程,而非取 20 顆測重量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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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選項:正確
- 分析:該未包衣錠劑主成分 30 mg,佔比 30%。
- 理由:雖然此錠劑符合使用「重量差異」法的條件( 25 mg 且 25%),但藥典規定**「含量均一度」法適用於所有情況**。也就是說,即使符合重量差異法的條件,廠商仍可選擇使用精確度更高的含量均一度法進行測試。選項使用「可利用」一詞,敘述正確。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C)。 在執行「單元含量均一度」試驗時,若採用重量差異法,第一階段應取 10 錠分別秤重,並依據含量分析結果計算每錠的估計含量,最後計算判定值(AV)。選項 C 描述的「取 20 錠」是舊式或獨立的「重量差異試驗」流程,不符合「單元含量均一度」通則的規範。
核心知識點
- 適用方法判斷(25/25 法則):
- 重量差異(Weight Variation, WV):適用於未包衣錠、膜衣錠、硬膠囊等,當主成分含量 25 mg 且 主成分佔單元總重比例 25% 時。
- 含量均一度(Content Uniformity, CU):適用於所有情況,但對於不符合上述 WV 條件者(如糖衣錠、軟膠囊、低劑量或低佔比藥物)為強制要求。
- 取樣數量:
- 單元含量均一度試驗(USP <905>):第一階段取 10 顆,若不合格則進入第二階段再取 20 顆(共 30 顆)。
- (比較)傳統重量差異試驗:取 20 顆 計算平均重量及偏差百分比。
- 膜衣錠 vs 糖衣錠:膜衣錠可視同未包衣錠適用 25/25 法則;糖衣錠通常需做含量均一度(除非另有規定)。
參考資料
- USP <905> Uniformity of Dosage Units - United States Pharmacopeia.
- 中華藥典第九版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TFDA).
- CDE 藥品查驗中心 QA - 確認膜衣錠適用重量差異試驗之條件 (25 mg/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