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專師通論

專科護理師因醫療疏失造成病人傷害,而發生醫療糾紛,現已進入司法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規定,應由誰負舉證責任?

A由病人或家屬列舉醫護人員之醫療過失事實
B由專科護理師就其「無故意或過失」提出證據
C聘請律師由律師根據法律見解舉證
D由曾參與醫療過程的醫師舉證

詳細解析

本題考的觀念是: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特別是醫療侵權案件,由誰提出「自己主張有利事實」之證據。

一、政策/法規時空背景

  1.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2017年、現行皆同):「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應負舉證責任。」
  2. 醫療侵權屬民事不法行為損害賠償,若醫事人員主張「自己無故意或過失」,該主張係「對自己有利」之事實,因此要由醫事人員自行證明。

二、各選項解析
A 由病人或家屬列舉醫護人員之醫療過失事實
‧病人確可提出醫療過失的事實,但在本條文下,護理師若要免責,仍須就「無過失」負舉證責任。因此 A 不是第277條所強調的「負舉證責任」主體。

B 由專科護理師就其「無故意或過失」提出證據
‧護理師主張自己無過失,該主張對其有利,故應自負舉證責任,完全符合第277條規定。為正確答案。

C 聘請律師由律師根據法律見解舉證
‧律師只是訴訟代理人,真正負舉證責任的是當事人本身;條文並未將舉證責任轉移給律師。

D 由曾參與醫療過程的醫師舉證
‧醫師可作證、提供專業文件,但其並非本案當事人,沒有法定「舉證責任」。

三、正確答案理由
在醫療侵權民事訴訟中,只要護理師主張「我沒有故意或過失」,這是對自己有利的事實,即受第277條所規範,舉證責任落在護理師本人。實務上須提出完整病歷、流程、院內指引、同儕意見等,說明所為醫療措施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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