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專師通論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規定「個人之醫療資料,除非符合六種情形,否則不得蒐集或利用」,下列何者不屬此六種情形?

A當事人已自行公開其醫療資料,則可允許蒐集與利用
B當事人書面同意,則可允許蒐集與利用
C基於公共利益之目的,則可允許蒐集與利用
D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之目的,且有學術研究之必要,當醫療資料已無從識別當事人,則可允許蒐集與利用

詳細解析

本題考的觀念是:個人資料保護法(PDPA)第 6 條對「特種個資」—尤其是醫療資料—之蒐集、處理與利用的「六大例外」規定。

一、六大例外條文要旨
醫療、基因、性生活等資料屬特種個資,原則上不得處理,僅有下列六種情形例外:

  1. 法律明文規定或明示許可
  2. 公務機關或受託人為執行法定職務所必須
  3. 當事人已合法公開其資料
  4. 學術研究且資料已「無從識別」當事人
  5. 為協助公務機關或依法履行職務所必須,且有適當安全措施
  6. 當事人以書面同意

二、各選項解析
A 當事人已自行公開 → 屬第 3 項例外,合法。
B 當事人書面同意 → 屬第 6 項例外,合法。
C 基於公共利益之目的 → 單純「公共利益」並非第 6 條列舉事由,仍須同時具備「法律明文授權」或前述其他要件,否則違法;因此不屬六大例外。
D 去識別化之學術研究 → 屬第 4 項例外,合法。

三、正確答案推論
只有 C「公共利益」未列於六大例外,故為本題唯一不符條件者,答案選 C。

四、臨床與實務關聯
• 醫院欲將病歷摘要提供給地方政府進行衛生政策分析,若僅以「公共利益」為由但無法律授權,即屬違法。
• 反之,研究者取得病歷後完成去識別化,且僅用於學術研究,就屬合法處理。
• 門診醫師欲將病患檢驗報告上傳 LINE 群組討論,仍須取得書面同意並落實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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