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專師通論
李先生 40歲肝硬化,因酗酒曾發生家暴現已與太太分居。最近又多次因肝昏迷住院,每次 在處理後清醒。這次因昏迷住院,腹部嚴重腹水,昏睡與躁動交替,李太太表達不要再讓 病人清醒,下列何種處理方式較為合理?
A病人已符合肝硬化末期的標準,可讓病人在昏迷中有尊嚴的自然離開
B繼續以 lactulose 灌腸,希望病人清醒再作決定
C)與家屬討論 DNR,尊重太太的決定
D因病人在躁動中拒絕治療,尊重病人の決定而停止治療
詳細解析
本題考的觀念是:失智/昏迷病人的臨床可逆性評估與醫療決策能力(medical decision-making capacity)、以及台灣「末期病人自主權益」相關法規在 2015 年的適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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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釐清
(1) Hepatic encephalopathy 屬於肝硬化併發症,常因氨累積、感染、便祕、消化道出血等誘因所致,多數在積極處置(lactulose、rifaximin、治療誘因、腸道清除血氨)後可逆轉。
(2) 「末期病人」依 2015 年《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定義,須經兩位專科醫師確定「不可逆且短期內死亡」,才能簽署 DNR 或由二親等內家屬代署。可逆性併發症(如肝性腦病變)不符合末期條件。
(3) 當病人暫時失去意識,其自主決策權暫時無法行使;醫師應先治療可逆病因,使其恢復意識後再詢問真正意願。若直接依家屬要求放棄治療,可能違反病人最佳利益原則 (best interest) 及現行法規。 -
選項逐一解析
A. 「病人已符合肝硬化末期的標準,可讓病人在昏迷中有尊嚴的自然離開」- 肝硬化雖屬慢性不可逆疾病,但肝性腦病變多可逆,且病人年僅 40 歲,未經兩位專科醫師評估為「末期」。逕自放棄治療不符臨床與法規。故錯。
B. 「繼續以 lactulose 灌腸,希望病人清醒再作決定」
- Lactul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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