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專師通論
培訓中之專科護理師,配戴醫院發給之「專科護理師」名牌,並向病人介紹自己為專科 護理師,會遭受下列何種處分?
A不會遭受任何處罰
B因欺騙病人,詐欺罪成立
C本人將被處罰鍰
D醫院將被處罰鍰
詳細解析
本題考的觀念是:未取得專科護理師(Nurse Practitioner, NP)執照者,不得冒用「專科護理師」職稱;違反者的法律責任與處罰。
一、政策與法規時空背景
- 2014 年底《護理人員法》大幅修正,2015 年正式把「專科護理師」納入法規體系。
- 修正後之條文重點:
(1) 只有通過 NP 訓練、考核並完成主管機關登錄者,才能使用「專科護理師」稱謂並執業。
(2) 未取得 NP 資格而使用其職稱者,處 3 萬–15 萬元罰鍰。
(3) 醫療機構若讓未具 NP 資格者執行 NP 業務,則機構另有加重裁罰(10 萬–50 萬元),但「僅冒用稱謂」仍以個人違規為主體。
二、各選項解析
A 不會遭受任何處罰
錯誤。冒用專業職稱已明定違法,必有罰鍰。
B 因欺騙病人,詐欺罪成立
錯誤。刑法詐欺罪須符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等要件;單純冒用職稱通常歸屬《護理人員法》之行政罰,而非刑事詐欺。若另有收費或財產利益才可能構成詐欺。
C 本人將被處罰鍰
正確。依《護理人員法》第 37 條(2015 年時序號可能為第 46 條之 2),未具資格而自稱 NP,處 3–15 萬元罰鍰。題幹描述「培訓中之專科護理師」尚未取得正式資格,卻配戴名牌並向病人自稱 NP,符合違規事實,依法對個人裁罰。
D 醫院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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