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專師通論
民國103年8月經立法院三讀《護理人員法》修正案通過,其執行業務之相關敘述,下列 何者最適當?
A專科護理師在醫師監督下,得執行全部醫療業務
B專科護理師僅為護理人員,不得執行醫療業務
C專科護理師在醫師監督下,得執行部分醫療業務
D專科護理師是進階護理師,得獨立執行部分醫療業務,無須醫師監督或指示
詳細解析
本題考的觀念是:台灣《護理人員法》2014 年(民國 103 年)修正後,對「專科護理師(Nurse Practitioner, NP)」執行醫療業務之法定範圍與醫師監督義務。
一、歷史與時空背景
- 立法重點:2014 年 8 月三讀通過之修法,首次把「專科護理師」正式寫入母法,並在 §24 明定
-「專科護理師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部分醫療業務。」 - 子法:因母法授權,衛福部陸續訂定「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與各附表,詳細列舉可執行之非侵入性/侵入性處置,以及監督、紀錄、回報機制。
- 立法原則:
(1) 醫療行為仍屬醫師專業領域;NP 僅能「部分」代行。
(2) 必須「醫師監督」;監督可書面或電子指示,不必醫師在旁。
(3) 「全部」或「獨立」執行醫療業務均未被允許。
二、選項解析
A. 專科護理師在醫師監督下,得執行全部醫療業務
- 法條僅授權「部分」醫療業務,且須列於子法範圍,並非全部。故錯誤。
B. 專科護理師僅為護理人員,不得執行醫療業務
- 修法核心就是賦予 NP 得「執行部分醫療業務」的地位,因此此說違法條。錯誤。
C. 專科護理師在醫師監督下,得執行部分醫療業務
- 完全吻合 §24 及子法精神;為正確答案。
D. 專科護理師是進階
...(解析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