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專師通論
醫療糾紛發生後,醫師成為刑事案件被告,專科護理師接獲證人傳票需出庭作證,該專師 有何權利?
A國民並無為他人作證義務,有不出庭作證的權利
B有保持緘默的權利
C如果檢察官提問對被告醫師不利,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D有正當理由足認難以自由陳述時,有請求隔離訊問的權利
詳細解析
本題考的觀念是:刑事訴訟中「證人出庭義務與證人保護權利」,特別是隔離訊問權(Criminal Procedure Code Art.169)。
一、各選項解析
A 國民並無為他人作證義務,有不出庭作證的權利
錯誤。依《刑事訴訟法》第178、193條,受合法傳喚的證人必須到庭;無故不到庭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故並無「可選擇不到庭」的權利。
B 有保持緘默的權利
錯誤。「緘默權」係被告(刑事案件之被追訴人)專屬,證人並無全面緘默權。證人僅就可能使自己受刑事追訴之事項,得依第186條行使拒絕證言權,不得概括保持緘默。
C 如果檢察官提問對被告醫師不利,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錯誤。證人應據實陳述,不能因答案對被告不利而拒答;只有在回答可能導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時,才可拒絕作證。
D 有正當理由足認難以自由陳述時,有請求隔離訊問的權利
正確。依《刑事訴訟法》第169條,若預料證人在被告面前難以自由陳述,得由審判長命被告退庭或改以單獨、隔離方式訊問。專科護理師屬被告之同事或下屬,可能因職場壓力而難以如實作證,因此可請求隔離訊問以維護陳述自由及人身安全。
二、核心法理與臨床情境
- 出庭義務:醫療糾紛進入刑事訴訟時,所有與醫療行為相關之醫護人員都可能被檢察官或法院傳喚為證人,必須依時到庭。
- 證人保護:同科室或上下隸屬關係的見證人出於人
...(解析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