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藥學三(第2次)

有關崩散度試驗之敘述,下列何者最不適當?

A腸衣錠:於室溫以水漬浸 5 分鐘,以人工胃液進行試驗 1 小時,不得有破裂;再以人工腸液進行試驗,於正文 規定時間,錠劑應完全崩散
B丸劑:以人工胃液進行試驗 60 分鐘,應完全崩散,若沒有完全崩散時再延長 60 分鐘
C口腔錠:以水進行試驗 4 小時,錠劑應完全崩散
D舌下錠:以水進行試驗,於正文規定時間,錠劑應完全崩散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點為《中華藥典》(Taiwan Pharmacopoeia)對於不同劑型之**崩散度試驗(Disintegration Test)**的具體條件規定,特別是針對試驗介質(medium)與時間限制(time limit)的差異。

選項分析

  • A. 腸衣錠:於室溫以水漬浸 5 分鐘,以人工胃液進行試驗 1 小時,不得有破裂;再以人工腸液進行試驗,於正文規定時間,錠劑應完全崩散

    • 分析:此敘述適當。依據中華藥典規定,腸衣錠(Enteric Coated Tablets)的崩散度試驗程序確實包含一個特殊的預處理步驟:先於室溫水中浸漬 5 分鐘(通常是為了洗去可能存在的糖衣或速溶層,並觀察是否破裂),接著在人工胃液中測試 1 小時不得崩散或軟化,最後在人工腸液中測試並應於規定時間內崩散。這是台灣藥典特有的規定步驟。
  • B. 丸劑:以人工胃液進行試驗 60 分鐘,應完全崩散,若沒有完全崩散時再延長 60 分鐘

    • 分析:此敘述最不適當。依據中華藥典規定,丸劑(Pills)之崩散度試驗,除另有規定外,其試驗介質應為水(Water),而非人工胃液。
    • 正確規定:丸劑應以為介質進行試驗,於 60 分鐘內應完全崩散;若未完全崩散,

...(解析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