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醫學二(1)

有關以公權力推動強制性的衛生政策之倫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所採用的手段必須能 夠達到政策目的
B所要達成的公共利益與所犧牲的個人利益之間要符合比例
C即使必須犧牲個人利益,仍應採取最小侵害手段
D即使某些衛生政策可能犧牲個人自由,但 為了當事人的健康,也為了國民健康,衛生主管機關仍然應該毫 無例外地推動這些政策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核心觀念是公共衛生倫理 (Public Health Ethics)行政法之比例原則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在推動強制性衛生政策(如強制隔離、強制疫苗接種、佩戴口罩等)時,政府行使公權力限制人民權利,必須在「公共利益」與「個人自由」之間取得平衡。這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主要受到《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的「比例原則」所規範,同時也是醫學倫理中衡量公共衛生干預正當性的核心標準。

選項分析

  • A. 所採用的手段必須能夠達到政策目的正確

    • 這是比例原則中的適當性原則 (Suitability)。即政府所採取的措施(手段)必須確實有助於達成預期的公共衛生目標(目的)。如果一個手段無效(例如使用無科學證據的藥物防疫),則不能作為限制人民權利的理由。
  • B. 所要達成的公共利益與所犧牲的個人利益之間要符合比例正確

    • 這是比例原則中的衡量性原則 (Proportionality stricto sensu,又稱狹義比例原則)。即採取該措施所帶來的「公共利益」必須大於或等於其對「個人利益」所造成的損害。政府不能為了微小的公共利益,而對人民權利造成巨大的損害。
  • **C. 即使必須犧牲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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