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醫學二(1)

臺灣針對傳染病訂有五類傳染病通報的分級,其中有關通報時間的敘述何者最不恰當?

A第一類傳染病必須立刻通報
B第二類傳染病應於3 天內通報
C第三類傳染病應於1 週內通報,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調整之
D第四類傳染病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及規定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台灣《傳染病防治法》中對於各類法定傳染病(Notifiable Communicable Diseases)的通報時限規定。這是醫師在臨床執業時必須熟知的法律義務,也是國家考試公共衛生與醫療法規部分的常考重點。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規定,醫師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應依規定時限向主管機關報告。

選項分析

  • A. 第一類傳染病必須立刻通報

    • 分析:雖然法律條文(第39條)明定第一類與第二類傳染病應於「24小時內」完成報告,但第一類傳染病(如天花、鼠疫、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狂犬病等)均為致死率高、傳播速度快或對社會有重大危害的疾病。在臨床實務與防疫倫理上,發現此類疑似病例應「儘速」或「立即」通報以啟動防疫機制。
    • 判斷:雖然法條文字為24小時,但「立刻」符合防疫精神且未造成防疫漏洞。相較於選項B的錯誤程度,選項A通常被視為可接受的描述(或至少不是「最不恰當」)。
  • B. 第二類傳染病應於 3 天內通報

    • 分析:這是錯誤的敘述。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第二類傳染病(如登革熱、麻疹、傷寒、猴痘Mpox等)的通報時限與第一類相同,皆為「24小時內」。
    • 判斷:將24小時的時限延長至3天(72小時)會嚴重延誤防疫時機(例如麻疹或登革熱的疫調與清消),這在法規與實務上都是明確的錯誤。因此,這是最不恰當的選項。
  • C. 第三類傳染病應於 1 週內通報,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調整之

    • 分析:這是正確的敘述。第三類傳染病(如結核病、愛滋病、梅毒、淋病、B/C型肝炎等)通常屬於慢性傳染病或風險相對較可控的疾病,法規明定通報時限為「1週內」,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疾管署)在必要時調整。
    • 判斷:符合法規原文。
  • D. 第四類傳染病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及規定

    • 分析:這是正確的敘述。第四類傳染病(如水痘、流感併發重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併發症等)種類繁多,其通報時限與定義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疫情需求公告。
    • 實例:例如流感併發重症通常需於一週內或依規定通報;而COVID-19併發症在某些時期曾調整為72小時內通報。法規給予此類別最大的彈性。
    • 判斷:符合法規原文。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是 B

《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明確規定:「第一類、第二類傳染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報告」。選項B將第二類傳染病的通報時間誤植為「3天內」,這與現行法規不符,且會造成防疫延誤,故為最不恰當的敘述。

核心知識點

考生應背誦《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之通報時限口訣:

  1. 第一類(如:鼠疫、狂犬病):24小時內
  2. 第二類(如:登革熱、麻疹、猴痘):24小時內
  3. 第三類(如:結核病、HIV、梅毒):1週內
  4. 第四類(如:水痘、流感重症):依中央公告(通常各有規定)。
  5. 第五類(如:新型A流、伊波拉):依中央公告(通常為24小時內)。

臨床重要性

  • 第二類傳染病包含許多高傳染性疾病(如麻疹、登革熱),24小時內通報是為了讓衛生單位能即時介入(如接觸者追蹤、噴藥清消),若延遲至3天,疫情可能已擴散。
  • 近期政策:需注意COVID-19(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目前歸類於第四類傳染病,其通報定義與時限可能會隨防疫政策滾動式調整(例如僅通報併發症),但這不影響第二類傳染病維持24小時通報的鐵律。

參考資料

  1. 傳染病防治法 第39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 傳染病類別及通報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