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營養食安(1)
依據我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下列何項符合「食品安全管制小組成員」之規定?
A食品業者負責人與其指定人員,共2 人
B食品業者負責人與專門職業人員,共 2 人
C食品業者負責人、專門職業人員、生產線幹部,共 3 人
D專門職業人員、衛生管理人員、品質管制人員,共 3 人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台灣《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Regulations on Food Safety Control Systems)中關於「食品安全管制小組」(HACCP Team)成員組成的法定要求。這涉及食品安全管理系統(HACCP)的基礎架構,重點在於跨部門合作與管理層承諾。
選項分析
根據《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與第三項規定:
「管制小組成員,由食品業者之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及專門職業人員、品質管制人員、生產部(線)幹部、衛生管理人員或其他幹部人員組成,至少三人,其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為必要之成員。」 「前項成員中,至少一人應為...專門職業人員...」
-
A. 食品業者負責人與其指定人員,共 2 人:
- 錯誤。法規明確規定小組成員「至少三人」。此選項人數不足。
-
B. 食品業者負責人與專門職業人員,共 2 人:
- 錯誤。同樣因為人數不足三人,不符合法規最低人數要求。
-
C. 食品業者負責人、專門職業人員、生產線幹部,共 3 人:
- 正確。
- 人數符合:共 3 人,滿足「至少三人」的規定。
- 成員組成符合:包含「負責人」(必要成員)、「專門職業人員」(法規要求至少一人,且具備專業證照)以及「生產線幹部」(法規列舉的合格成員類別)。
- 此組合完全符合法規對於成員資格與最低人數的要求。
- 正確。
-
D. 專門職業人員、衛生管理人員、品質管制人員,共 3 人:
- 錯誤。雖然人數滿足三人,但缺少了「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法規特別強調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為「必要之成員」,以確保管理層對食品安全系統的支持與資源投入。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C)。 依據《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第三條規定,食品安全管制小組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核心條件:
- 成員總數:至少 3 人。
- 必要成員:必須包含「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
- 專業資格:成員中至少 1 人必須是符合規定的「專門職業人員」(如食品技師、營養師等,視業別而定)。
選項 (C) 是唯一同時滿足人數、領導層參與及專業人員配置的選項。
核心知識點
考生應掌握以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關於 HACCP 小組的重點:
- 法定名稱:食品安全管制小組(Food Safety Control Group)。
- 組成法源:《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第三條。
- 成員結構:
- 必要成員: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確保管理承諾與資源提供)。
- 專業成員:至少 1 位專門職業人員(如食品技師、獸醫師、營養師,負責規劃與管理文件)。
- 跨部門成員:品保、生產、衛生管理或其他幹部。
- 最低人數:至少 3人。
- 教育訓練(第四條):小組成員應接受至少 30小時 的基礎訓練(領有合格證書),且從業期間每 3年 應累計至少 12小時 的持續教育訓練。
參考資料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全國法規資料庫)
-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