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營養團膳(2)
某醫院廚房工作人員排班採輪班制,余大智為替班人員,星期一上12:00~20:00班,余大智隔天星期二被排定下列何種班別則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A6:00~14:00班
B8:00~16:00班
C11:00~19:00班
D12:00~20:00班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勞動基準法》第34條關於「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之休息時間」**(俗稱輪班間隔)的規定。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雖然該法條設有但書(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但實施例外規定必須符合「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相關部會公告」且「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等嚴格程序。在題目未提及該醫院已完成上述例外程序的情況下,應適用原則性的「11小時」規定。
選項分析
題目中,余大智星期一的班別為 12:00~20:00(即週一晚上 20:00 下班)。 依據法定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之原則,其星期二的最早可排班時間應為週一 20:00 加上 11 小時,即星期二早上 07:00 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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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6:00~14:00班
- 計算:週一 20:00 下班,週二 06:00 上班。
- 間隔時間:10 小時。
- 判定:10 小時 < 法定 11 小時。此排班未達法定最低休息時間標準,違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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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8:00~16:00班
- 計算:週一 20:00 下班,週二 08:00 上班。
- 間隔時間:12 小時。
- 判定:12 小時 > 11 小時。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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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1:00~19:00班
- 計算:週一 20:00 下班,週二 11:00 上班。
- 間隔時間:15 小時。
- 判定:15 小時 > 11 小時。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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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12:00~20:00班
- 計算:週一 20:00 下班,週二 12:00 上班。
- 間隔時間:16 小時。
- 判定:16 小時 > 11 小時。符合規定。
答案解析
根據計算,選項 (A) 的班表僅給予員工 10 小時的輪班間隔,低於《勞動基準法》第34條原則規定的 11 小時,且題目情境未顯示該單位符合縮短為 8 小時之例外要件,故選項 A 違反規定。
核心知識點
- 法源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4條(輪班制之換班)。
- 原則規定: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
- 例外規定:若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公告並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縮短為不少於8小時。
- 考試技巧提醒:除非題目明確指出該單位已完成合法程序適用例外規定(8小時),否則一律以原則(11小時)進行判斷。
- 適用對象:適用於所有採行「輪班制」之勞工,包括醫院護理人員、廚房工作人員等,只要其工作型態符合輪班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