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營養公衛(2)
食品中何種成份可以列在營養標示中?
A糖醇
B葡萄糖胺
C膠原蛋白
D比菲德士菌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本題考查的是台灣衛生福利部(MOHW)所公告之《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中,關於「營養標示(Nutrition Facts)」欄位內可列出項目的規定。
根據法規,營養標示表格內僅能列出:
- 強制標示項目:熱量、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碳水化合物、糖、鈉。
- 自願標示項目:膳食纖維、糖醇、維生素、礦物質、膽固醇、其他脂肪酸、胺基酸等「營養素」。
- 營養宣稱相關項目:若產品有進行特定營養宣稱(如「高鈣」),則必須標示該營養素含量。
法規明確規定,非營養素的功能性成分(如膠原蛋白、葡萄糖胺、益生菌等)不得列在營養標示的表格內,以免與法定營養素混淆,應標示於表格外或其他明顯處。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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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糖醇 (Sugar alcohol) - 正確
- 分析:根據《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業者若自願標示「糖醇」,得列於「碳水化合物」項下,於「糖」之後標示。
- 理由:糖醇(如木糖醇、赤藻糖醇)具有熱量(除赤藻糖醇為0 kcal/g外,其餘多以2.4 kcal/g計算),且屬於碳水化合物的衍生物。為了精確計算總熱量並提供消費者資訊,法規允許將其列在營養標示框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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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葡萄糖胺 (Glucosamine) - 錯誤
- 分析:葡萄糖胺屬於功能性成分,並非《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中定義的基礎營養素(如維生素、礦物質、巨量營養素)。
- 法規依據:食藥署QA明確指出,營養標示格式內不可以標示非營養素項目(如葡萄糖胺),應與現行公告之項目作明顯區分,例如在營養標示表格外另列「其他成分」欄位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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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膠原蛋白 (Collagen) - 錯誤
- 分析:膠原蛋白雖然是一種蛋白質,但在營養標示的規範中,它被視為特定的食品原料或功能性成分,而非需單獨列出的營養素類別。
- 法規依據:同上,食藥署規定膠原蛋白不得列於營養標示表格內。產品若含膠原蛋白,其蛋白質含量會計入「蛋白質」總量中,但「膠原蛋白」這個名稱不能作為營養標示框內的項目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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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比菲德士菌 (Bifidobacterium) - 錯誤
- 分析:比菲德士菌屬於益生菌(微生物),不屬於營養素(Nutrient)。
- 法規依據:微生物含量(如菌數)不能列在營養標示框內。若要標示菌數,應列在標示框外或包裝其他位置。
答案解析
依據台灣現行法規,只有選項 (A) 糖醇 被歸類為可自願標示的營養成分,允許列在營養標示表格的「碳水化合物」下方。其餘選項(葡萄糖胺、膠原蛋白、比菲德士菌)皆屬於「非營養素項目」或「其他成分」,必須標示於營養標示表格之外,不得混列於其中。
故本題正確答案為 (A)。
核心知識點
- 營養標示可列項目:
- 強制:熱量、蛋白質、脂肪(飽和、反式)、碳水化合物(糖)、鈉。
- 自願(框內):膳食纖維(列於碳水化合物下)、糖醇(列於碳水化合物下)、膽固醇(列於脂肪下)、其他脂肪酸(單元/多元不飽和)、胺基酸、維生素、礦物質。
- 不可列於營養標示框內項目:
- 功能性成分(膠原蛋白、葡萄糖胺、葉黃素、花青素等)。
- 益生菌(乳酸菌、比菲德士菌等)。
- 其他食品原料(咖啡因等,除非有專門法規要求標示,但通常也不在營養標示框內,而是另行標示)。
- 原則:營養標示框專屬於「營養素(Nutrients)」,非營養素的保健成分應在框外標示「其他成分」。
參考資料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Q&A (Q5.13) (明確提及膠原蛋白、葡萄糖胺不可列於營養標示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