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營養公衛(2)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3項,所訂之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規範,下列何者正確?
A購買炸雞、薯條兒童餐可以贈送炭治郎公仔
B晚間6點在兒童頻道刊播廣告,可處新臺幣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C晚間8點以後就可以在兒童頻道刊播廣告,不會受罰
D洋芋片的廣告若以鮮奶配洋芋片當早餐,可推廣兒童多喝牛奶,就符合規範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核心觀念為「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這是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3項授權訂定的法規,旨在保護兒童避免因廣告或行銷手段而攝取過多高油、高鹽、高糖的食品。營養師考生需熟記該辦法中對於「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的定義、廣告時段限制、促銷手法限制以及對應的罰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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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購買炸雞、薯條兒童餐可以贈送炭治郎公仔
- 分析:錯誤。
- 理由:根據該辦法第4條第3款規定,針對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如炸雞、薯條通常脂肪或鈉含量超標),其促銷不得「對兒童以贈送、加購玩具或以玩具為獎勵等方式為促銷」。因此,購買此類兒童餐贈送公仔(玩具)是違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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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晚間6點在兒童頻道刊播廣告,可處新臺幣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 分析:正確。
- 理由:
- 時間限制:根據該辦法第4條第1款,17時至21時(下午5點至晚上9點),不得於兒童頻道刊播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晚間6點(18:00)落在此禁止時段內。
- 罰則:違反該辦法規定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因此本選項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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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晚間8點以後就可以在兒童頻道刊播廣告,不會受罰
- 分析:錯誤。
- 理由:廣告禁播時段為17時至21時。晚間8點(20:00)仍處於禁止刊播的時段內,因此刊播廣告仍會受罰。必須等到晚間9點(21:00)以後才解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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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洋芋片的廣告若以鮮奶配洋芋片當早餐,可推廣兒童多喝牛奶,就符合規範
- 分析:錯誤。
- 理由:根據該辦法第4條第2款,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不得以「可取代正餐飲食」之表示或表徵為廣告。早餐屬於正餐,將洋芋片(不適合長期食用之食品)搭配鮮奶宣傳作為早餐,即暗示其可取代正餐,違反了法規規範。
答案解析
本題正確答案為 (B)。 該選項正確引用了廣告禁播時段(涵蓋晚間6點)以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針對違反第28條第3項子法規的罰鍰額度(4萬-400萬)。
核心知識點
營養師國考針對此法規的記憶重點如下,建議考生務必熟背:
- 法源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3項。
- 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定義(針對未滿12歲兒童,滿足下列任一條件即是):
- 脂肪:占總熱量 30% 以上。
- 飽和脂肪:占總熱量 10% 以上。
- 鈉:每份 400 毫克以上。
- 額外添加糖:占總熱量 10% 以上。
- 三大限制(針對上述食品):
- 廣告時段:17:00 ~ 21:00 不得於兒童頻道刊播。
- 廣告內容:不得宣稱取代正餐。
- 促銷方式:不得對兒童贈送、加購玩具或以玩具為獎勵。
- 罰則:依食安法第45條,處新臺幣 4 萬元 ~ 400 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