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營養食安(2)

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規定,下列針對餐飲業洗滌作業場所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具有洗滌、沖洗及有效殺菌之三槽式餐具洗滌殺菌設施
B若無充足之流動自來水者,應提供用畢即行丟棄之餐具
C洗滌槽之水龍頭高度,應和水槽滿水位時等高,防水逆流污染
D應有足夠之水量及供水設施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測驗考生對於**「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Regulations on Good Hygiene Practice for Food, GHP)** 中,針對餐飲業(特別是洗滌作業場所)的衛生設施與操作規範的熟悉度。核心概念在於防止食品交叉污染以及確保餐具清潔衛生的硬體要求,特別是「飲用水源保護」與「防止逆流污染」的觀念。

選項分析

  • A. 具有洗滌、沖洗及有效殺菌之三槽式餐具洗滌殺菌設施正確

    • 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餐飲業專章(舊法第22條,2025年修正後為第30條)規定,洗滌場所應具有「洗滌、沖洗及有效殺菌三項功能」之餐具洗滌殺菌設施。
    • 雖然法規條文原文為「三項功能」,但在實務操作與教學上,人工清洗通常對應「三槽式」水槽(第一槽洗滌、第二槽沖洗、第三槽殺菌)。此選項描述符合法規要求的衛生操作標準流程。
  • B. 若無充足之流動自來水者,應提供用畢即行丟棄之餐具正確

    • 依據同法規規定:「無充足之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流動水者,應提供用畢即行丟棄之餐具。」
    • 這是為了確保在水源不足以支持標準清洗流程時,仍能維持餐具衛生,避免因清洗不乾淨造成食安問題。
  • **C. 洗滌槽之水龍頭高度,應和水槽滿水位時等高,防水逆流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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