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營養公衛(1)

依據營養師法,非領有營養師證書,而自稱營養師者,依規定之處罰為何?

A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B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C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D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營養師法》中對於「營養師名稱使用」的專屬保護規定及其罰則。這是醫事人員法規中常見的考點,旨在區分「非法使用名稱」(自稱營養師)與「密醫/密營養師行為」(非法執行業務)的罰則差異。

選項分析

  • A.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錯誤
    • 此罰則區間通常適用於行政程序違規(依據《營養師法》第28條)。
    • 例如:領有證書但「未申請執業執照」而執業、「執照到期未更新」、「未加入公會」、「未辦理歇業/變更登記」等違規事項。
  • B. 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錯誤
    • 此罰則區間主要針對營養諮詢機構的違規(依據《營養師法》第34條)。
    • 例如:營養諮詢機構容留未具資格人員擅自執行業務(若情節重大可廢止開業執照)。
  • C. 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正確
    • 依據**《營養師法》第27條**:「違反第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第5條規定:「非領有營養師證書者,不得使用營養師名稱。」
    • 本題情境為「非領有證書而自稱營養師」,完全符合此罰則構成要件。
  • D. 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錯誤
    • 《營養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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