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營養食安(1)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的輸入業者須將相關紀錄、文件與電子檔案作妥善保存,應至少保存多少年?
A2
B3
C4
D5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子法規中關於食品追溯追蹤系統與文件保存的規定。核心概念在於食品業者(特別是輸入業者)必須對其產品的來源與流向負有紀錄與保存的義務,以利發生食安事件時能快速追查。
選項分析
- (A) 2年:錯誤。
- (B) 3年:錯誤。
- (C) 4年:錯誤。
- (D) 5年:正確。
- 根據衛生福利部發布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食品業者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完整保存食品追溯追蹤憑證、文件等紀錄至少五年**。」
- 另依據衛福部公告之「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來源文件之種類與期間」(自民國109年1月1日生效),亦明確規定食品業者(含輸入業者)應保存收貨之來源憑證或紀錄文件至少五年。
- 此規定旨在確保食品供應鏈的資訊透明,且因部分食品(如罐頭、冷凍食品)效期較長,或慢性食安危害需較長時間浮現,故法規統一要求保存5年,而非僅保存至有效日期後。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D) 5。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第5項授權訂定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該辦法第8條第2項明確規定:「食品業者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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