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營養團膳(2)
關於勞工工作時間分配,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並保存3年
B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12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
C針對無工會之事業單位,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8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D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在2小時範圍內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測驗考生對於《勞動基準法》中關於「工時制度」的熟稔度,特別是正常工作時間、變形工時(彈性工時)的程序要件、出勤紀錄保存年限以及照顧家庭之彈性調整等核心規定。這是營養師在職場(如醫院、團膳公司)進行排班管理或自身權益維護時必備的法規知識。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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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並保存3年
- 錯誤。
-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及第 6 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 5 年(非 3 年)。且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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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12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
- 錯誤。
-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
- 選項所述的「12 小時」通常是指「正常工時 + 延長工時(加班)」的單日上限(《勞基法》第 32 條第 2 項),並非正常工作時間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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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針對無工會之事業單位,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8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 正確。
- 此選項描述的是**「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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