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營養團膳(2)
食品作業場所之工作檯面的照明光度須在多少米燭光以上?
A100
B200
C300
D540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 中對於食品作業場所照明光度的具體標準。這是食品衛生與安全領域中關於「建築及設施」的基礎法規知識,營養師必須熟記不同區域的最低照明要求,以確保食品在處理過程中的衛生安全及品質檢驗的準確性。
選項分析
- A. 100:錯誤。
- 100 米燭光 (Lux) 是一般作業場所(如:食品工廠的加工房、包裝室等的一般區域)或地面的最低照明標準。法規規定:「照明應達到一百米燭光以上」。
- B. 200:正確。
- 根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附表一及相關條文,工作或調理檯面(即直接處理食品的檯面)的照明光度應保持在 200 米燭光 (Lux) 以上。這是為了確保工作人員能清楚看見食品狀態,避免物理性危害(如異物)或清潔不全。
- C. 300:錯誤。
- 300 米燭光並非 GHP 法規中的特定門檻值。雖然精細作業可能需要更高亮度,但法規要求的最低標準是 200 Lux。
- D. 540:錯誤。
- 540 米燭光(約等於 50 呎燭光 foot-candles)通常是檢驗場所或線上檢查區(Inspection areas)的照明標準。在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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