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營養團膳(2)
關於團膳業務委外之事業單位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業務交付承攬前,應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
B簽立合約時,應將安全管理、安全衛生管理納入合約中
C承攬契約中應明確列舉可能發生的災害類型及防範措施
D實施承攬人之工作人員的衛生訓練、安全防護、健康管理及自主檢查等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測驗《職業安全衛生法》(舊稱勞工安全衛生法)中關於**「承攬管理」的責任歸屬。 核心概念在於區分「原事業單位」(業主/發包者)與「承攬人」**(外包廠商/承包商)在法律上的責任界線:
- 原事業單位:負有「危害告知義務」(第26條)與「共同作業之統籌協調/指導協助義務」(第27條)。
- 承攬人(雇主):負有直接對其受僱勞工實施教育訓練、健康管理及自動檢查的「雇主責任」(第23條、第32條等)。
選項分析
-
A. 業務交付承攬前,應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正確
-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 理由:這是為了避免外包廠商因不熟悉現場環境潛在危險而發生職災,屬於原事業單位的「危害告知義務」。
-
B. 簽立合約時,應將安全管理、安全衛生管理納入合約中:正確
- 依據:雖然職安法條文未逐字規定「必須寫入合約」,但實務上與法規精神要求原事業單位需確保承攬人遵守職安規定。將安全衛生管理納入合約是落實第26條(危害告知)與第27條(協議組織、協調管理)的必
...(解析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