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營養公衛(2)

民國104學年度及之後應屆畢業者,其實習內容與時數,下列那一項不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

A見習營養師;72小時
B營養規劃、營養評估及諮詢、營養教育、社區營養服務;72小時
C營養評估及諮詢、飲食計劃、營養教育與規劃;144小時
D膳食製備與供應、人事管理、行政管理;144小時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考選部公告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特別是針對 民國104學年度及之後應屆畢業者(第四階段)的實習時數與內容規定。營養師實習共分為四個主要領域,總計需達 7學分504小時

選項分析

  • A. 見習營養師;72小時

    • 符合
    • 此為「基礎實習」項目。
    • 規定:1學分,72小時。
    • 學習活動內容:見習營養師。
  • B. 營養規劃、營養評估及諮詢、營養教育、社區營養服務;72小時

    • 符合
    • 此為「社區營養實習」項目。
    • 規定:1學分,72小時。
    • 學習活動內容:營養規劃、營養評估及諮詢、營養教育、社區營養服務。
  • C. 營養評估及諮詢、飲食計劃、營養教育與規劃;144小時

    • 不符合
    • 此選項的內容屬於「臨床營養實習」。
    • 規定:3學分,應為 216小時
    • 選項中的 144小時 是「膳食管理實習」的時數標準,而非臨床營養。
  • D. 膳食製備與供應、人事管理、行政管理;144小時

    •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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