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營養團膳(1)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列何者是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明確標示事項?①材質名稱 ②耐熱溫度 ③淨重 ④負責廠商 ⑤製造日期 ⑥回收標章 ⑦使用年限
A①②③④⑤
B①②④⑤⑥
C①②④⑥⑦
D①③④⑤⑥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重點為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6 條 中針對「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的法定標示項目。這是營養師在公共衛生與食品法規領域必須熟記的核心條文,用以確保食品接觸材質的安全資訊透明化。
選項分析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6 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 ① 材質名稱:正確。法規第 26 條第 2 款規定需標示「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
- ② 耐熱溫度:正確。法規第 26 條第 2 款規定需標示「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
- ③ 淨重:正確。法規第 26 條第 3 款規定需標示「淨重、容量或數量」。雖然單一容器常標示數量(如:1個),但「淨重」確實屬於該條款明列的標示項目之一(三者擇一標示)。
- ④ 負責廠商:正確。法規第 26 條第 4 款規定需標示「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 ⑤ 製造日期:正確。法規第 26 條第 6 款規定需標示「製造日期」;若有時效性者,才需加註有效日期。
- ⑥ 回收標章:錯誤。回收標章(如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四合一回收標誌)主要是依據環保署(現環境部)的《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並非《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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